• 臺北市政府 107.09.10. 府訴二字第107209129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5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6462200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訴願標的,惟載有「本人......因裝修○○○路○○號○○
      樓店面被台北市府開罰實在不合理......。」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7年5月
      16日北市都建字第 10736462200號裁處書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該裁處書不服,合先
      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本市中山區○○○路○○段○○號○○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96使字第xxxx
      號使用執照(為14層建築物),核准用途為一般零售業甲組、集合住宅,為供公眾使用
      之建築物。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於系爭建物進行室內裝修,
      且其係未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原處分機關乃審認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規定,以 107年5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6462200號裁處書處室內裝修從業者即
      訴願人新臺幣12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7年5月2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6月19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6月28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原處分之法令適用有誤,乃以107年8月13日北市都建
      字第1076104385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107年5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10
      736462200 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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