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9.11. 府訴二字第107209129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4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6880800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之訴願請求欄雖記載:「107年4月30日 北市都建字第10736880801號」惟依
      訴願書所附之訴願說明書記載略以:「主旨:懇請撤銷 ......107年4月30日,北市都
      建字第 10736880800號裁處六萬元裁處書。......」且經本府法務局電詢訴願代理人確
      認訴願標的,經其表示僅係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7年4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0
      736880800 號裁處書,有本府法務局107年8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未辦理其所有之本市大同區○○路○○巷○○號○○樓建築物之
      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擅自進行室內裝修,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 1款規定,乃依同
      法第95條之1第 1項規定,以107年4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68808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
      新臺幣6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該裁處書,於 107年6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處分基礎事實有疑義,乃以107年8月15日北市都
      授建字第1076110408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7年4月30日北市都
      建字第10736880800號裁處書及同日期北市都建字第10736880801號函。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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