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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9.10. 府訴二字第10720913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願人因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事件,不服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7年3月30日北市士地
測字第 10730734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委託代理人○○○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台灣電力公司臺北北區營業處書函等資
料影本,於民國(下同) 105年7月6日以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下稱士林地所)收件
士林建字第 xxx號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士林地所申請辦理本市士林區○
○大道○○段○○巷○○號建物(坐落基地:本市北投區○○段○○小段○○、○○、
○○及○○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建物)第一次測量。案經士林地所以105年7月15日北市
士地測字第 10531305100號會勘通知單通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等機關及訴願人於105年7月26日辦理會勘,惟建管處屆時未到
場,現場會勘結論:「本案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起課年限不足,且無建築執照資料,
致無法認定是否為合法建物,仍請申請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
第 79條之規定,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俾憑續辦。」嗣士林地所復以105年8月1日
北市士地測字第 10531370300號函請建管處查告系爭建物是否曾有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
執照紀錄,若無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可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辦理申請認
定合法建築物,經建管處以105年8月9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582138200號函復略以:「..
....說明:......三、旨揭地號土地經查本處之臺北市建築物電腦地籍套繪圖、臺北市
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等檔案資料查對結果,目前查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四、另得否認定
合法房屋乙節,應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於士林區請檢具民國59年7月4
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舊有房屋之證明文件及圖說文件,並委託建築師簽證檢討符合
規定後,向本處申請辦理。」士林地所乃以105年8月22日士測補字第000158號補正通知
書通知訴願人略以:「......請補正事項:一、請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基地使用同
意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及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第35條)。」請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書於105年8月
29日送達。惟訴願人逾期未為補正,士林地所乃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8條準用第213
條規定,以105年9月14日士測駁字第000052號駁回通知書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
服,於105年10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05年12月28日府訴二字第10509198100
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訴願人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審認原告(即訴願人)提出59年7月4日士林區實施建管前之相關資料及士
林地所會同主管建築、農業、稅務等單位進行現場會勘,仍無法認定系爭建物是否為合
法房屋,無法為原告有利之認定,乃以106年8月31日106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原告
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嗣訴願人於106年9月29日(受理時間:106年9月28日)透過本府單一陳情系統反映(案
件編號:W10-1060929-00023),其105年7月6日向士林地所申請第一次建物測量遭駁回
,提起訴願經本府訴願決定駁回,並詢問其於79年間向士林地所申請建物測量案(79年
士建測字第xxxx號),為何現在無法主張補繳400元規費等語。案經士林地所以106年10
月3日北市士地測字第10632100200號電子郵件回復略以,有關前開79年間建物測量案件
,士林地所已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8條準用第 213條規定駁回,迄今已逾5年,無法
依上開規則第 266條:「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
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申請人於
五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建物測量費。」規定辦理。訴願
人不服士林地所之回復,於 106年10月1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該函並非對訴願
人所為之行政處分為由,以106年12月25日府訴二字第10600205600號訴願決定:「訴願
不受理。」在案。
四、訴願人嗣於107年3月26日由○○○代理以「建物測量申請書」向士林地所請求依79年士
建測字第xxxx號建物測量申請書所示,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倘若建物測量成果圖已不
存在,請依上開建物測量申請書已認定之事實,進行建物測量後,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
;經士林地所以 107年3月30日北市士地測字第10730734400號函復○○○略以:「主旨
:有關臺端陳情79年10月29日士林建測字第xxxx建物測量一事......說明:......二、
旨揭建物測量一事,本所已於106年10月6日回復,另○○○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案,
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及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以程序不合不予受理在
案,該建物若需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仍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1、279條及土地登
記規則第79條規定辦理。......。」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7年4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6月26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士林地所檢卷答辯。
五、查訴願人107年3月26日所檢附之士林地所79年10月29日收件士建測字第xxxx號建物測量
申請書影本記載,其申請事由為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標示為系爭建物,附繳證件為房
屋稅單、國有基地租約、身分證等影本及公證書、買賣契約書,權利人為訴願人,及「
本件定於11月5日上午9:40時測量」之戳印印文,建物略圖為空白,簽辦或會辦意見為
:「一、本案經實地測量完竣,基地座落○○、○○地號。二、本案依所附電力公司書
函證明參照稅捐處查詢課稅面積,由申請人指界......計算面積。三、規費不符,需補
400 元。四、擬補費並認章后核發成果圖。」再依士林地所建物測量收件簿影本記載,
訴願人前開79年10月29日收件號數1370,申請人為訴願人,申請事由為建測,測量日期
79年11月5日9時40分,辦理情形為11月15日通知補正及駁回(日期未明)。惟依士林地
所 107年7月5日北市士地測字第1076007132號函說明,上開簽辦意見未有陳核決行紀錄
,其簽辦意見未獲核定;該申請案既經駁回,自無建物測量成果圖。又查士林地所保管
之79年10月29日收件士建測字第xxxx號建物測量申請案之檔案業因逾保存年限業已銷毀
在案。
六、復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1條第1項規定:「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第 279條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
,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文件辦理。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
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依前二項規定繳驗之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查本件訴願人因未能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而無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經通知補正,
因逾期未能補正而被駁回,並經訴願、行政訴訟均敗訴確定在案;今又執陳詞要求核發
建物測量成果圖,士林地所爰以 107年3月30日北市士地測字第10730734400號函復說明
系爭建物測量一事,士林地所業於106年10月6日函復,並說明訴願人提起訴願、行政訴
訟等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及本府訴願決定以程序不合不予受理
在案,該建物若需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仍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1條、第279條及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辦理。核其內容,僅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事實敘述、理
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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