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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9.05. 府訴三字第107209134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5月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7323013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7年2月1日至訴願人營業門市「○○」(地址:本市士林區○
○路○○號)查察,查獲訴願人販售如附表所列共49項化粧品(下稱系爭化粧品)包裝未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標示。嗣原處分機關於107年2月8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
○(下稱○君)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系爭化粧品之包裝標示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6條規定,乃依同條例第28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1規定,以107年5月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732301300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51萬元罰鍰(違規產品共49件,第 1件罰
3萬元,每增加1品項加罰1萬元),並命違規產品於107年7月11日前改正。原處分於 107年5
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6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直轄巿為直
轄巿政府......。」第 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
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第6條第1項、第 2項規定:「化
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
、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
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
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
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第28條規定:「違反第六條....
..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前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95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50
346818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如附件,並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附件:修正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節錄)
┌──┬────────────┬────────────┬──────┐
│ │ │外盒包裝或容器 (即外包裝│ │
│ │ 標 示 項 目 │或內包裝) │備 註 │
│ │ │ │ │
├──┼────────────┼────────────┼──────┤
│ 一 │產品名稱 │ˇ │ │
├──┼────────────┼────────────┼──────┤
│ 二 │製造廠名稱、廠址(國產者)│▲ │ │
├──┼────────────┼────────────┼──────┤
│ 三 │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 │ │
├──┼────────────┼────────────┼──────┤
│ 四 │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 │ │
├──┼────────────┼────────────┼──────┤
│ 五 │用途 │▲ │ │
├──┼────────────┼────────────┼──────┤
│ 六 │用法 │▲ │ │
├──┼────────────┼────────────┼──────┤
│ 七 │批號或出廠日期 │▲ │ │
├──┼────────────┼────────────┼──────┤
│ 八 │全成分 │▲ │如說明六 │
├──┼────────────┼────────────┼──────┤
│ 九 │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 │▲ │如說明七 │
├──┼────────────┼────────────┼──────┤
│ 十 │許可證字號 │▲ │含藥化粧品者│
└──┴────────────┴────────────┴──────┘
說明:一、『ˇ』記號者,於外盒包裝及容器,均須顯著標示。二、『▲』記號者,產
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無外盒包裝者,應標示於容器上。三
、前揭所定應刊載之事項,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或加刊,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
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輸入品內包裝之「品名」得以外文標示;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
,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但外盒包裝(或容器)上至
少應以中文刊載『品名』、『用途』、『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
稱、地址(輸入者)」及『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事項。......六、全成分
標示,依本署 90年11月5日衛署藥字第0900071596號公告辦理,參照化粧品原料基準、
中華藥典或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s( INCI)等相關典籍,以中文
或英文標示之......。」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
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有關本
府權限事項......。」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
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1 │
├───────┼───────────────────────────┤
│違反事件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未依規定刊載有關事項或標示誇│
│ │大不實、宣稱醫療效能者。 │
├───────┼───────────────────────────┤
│法條依據 │第6條 │
│ │第28條 │
├───────┼───────────────────────────┤
│法定罰鍰額度或│處10萬元以下罰鍰;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
│其他處罰 │ │
├───────┼───────────────────────────┤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罰鍰3萬元至6萬元;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
│ │…… │
│ │4.每增加1品項加罰1萬元。 │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於 107年2月1日約13時30分準備開業,彩妝產品正在下架重新標示中,原處分
機關稽查人員取2至 3樣產品後離開,隨後訴願人將大門2/3拉下不開業。原處分機關
稽查人員於18時再次進入並告知不配合稽查將開罰,訴願人告知已下架重為標示,未
再販售。
(二)然原處分機關逕對訴願人開罰,訴願人已將疑義品項下架,未有展示陳列公開販售行
為;並非無中文標示,有標示簡體中文。裁處罰鍰不應逾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
條所定10萬元上限,否則即逾越母法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6條及第28條立法意旨非以「處罰」為目的,係糾正化粧品販售者之違法行為,原
處分有違比例原則。
三、查訴願人販售之系爭化粧品有如附表所示未依規定標示之事實,有原處分機關107年2月
1日(編號FDA-3006329、FDA-3006330、FDA-3006390、FDA-3006391、FDA-3006393、FD
A-3006394)藥物食品化粧品檢查紀錄表、化粧品標示檢核表、107年年2月8日訪談訴願
人之受託人○君之調查紀錄表及系爭化粧品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規事證明確
,足堪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已將疑義品項下架,未有展示陳列公開販售行為;且非無中文標示,有標
示簡體中文;裁處罰鍰不應逾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定10萬元上限,否則即逾越母法
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按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
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且應刊載之事項,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
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
名稱、地址等,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 2項所明定。前衛生署並依該條
授權,以95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明定化粧品之外盒包裝及容器應
以中文顯著標示或加刊之事項,且應刊載之事項,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或加刊,難以中文
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該規定並自97年1月1日起生效。系爭化
粧品之包裝尚非難以中文標示,自應以我國通用之繁體中文標示。查凡每一品項化粧品
之標示未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規定,即應受同條例第28條規定之法定10萬元
以下罰鍰之處罰,與是否處於營業及公開販售等狀態無涉;又原處分機關為處理化粧品
衛生管理條例事件,訂有裁罰基準;又裁罰基準規定違反同條例第 6條規定,依同條例
第28條規定之處罰,其情節係經查獲第1次違反者,處3萬元至6萬元罰鍰,每增加1品項
加罰 1萬元。是系爭49件化粧品有如附表所示未依規定標示之事實,原處分機關依裁罰
基準所為裁處,並無違誤。訴願主張有違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一節,應係誤解;亦尚難
以事後改善行為解免其違規責任。另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規定,而依同條例
第28條規定處罰者,並無先勸導或輔導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始得予以處罰之規定。訴
願人既從事化粧品銷售業務,對於前揭規定化粧品包裝應刊載或標示之事項自應注意,
以確保使用系爭化粧品之消費者權益。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
規定、公告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51萬元罰鍰(違規產品共49件,第1件罰3萬元,每增
加1品項加罰1萬元),並命違規產品於107年7月11日前改正,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
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
┌──┬────────┬─────────┬─────────────┐
│編號│產品名稱 │批號或日期 │違規情形 │
├──┼────────┼─────────┼─────────────┤
│ 1 │○○-綠色 │批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1001709141 │地址」、「用途」、「用法」│
│ │ │ │、「全成分」 │
├──┼────────┼─────────┼─────────────┤
│ 2 │○○氣墊粉凝BB霜│保存期限: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2021.07.01 │地址」、「用途」、「用法」│
│ │ │ │、「批號或出廠日期」、「全│
│ │ │ │成分」、「保存方法」 │
├──┼────────┼─────────┼─────────────┤
│ 3 │○○炫色唇膏 │批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mh68889201712 │地址」、「重量或容量」、「│
│ │ │ │用途」、「用法」、「全成分│
│ │ │ │」 │
├──┼────────┼─────────┼─────────────┤
│ 4 │○○果凍口紅 │批號:粵妝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20170110 │地址」、「用途」 │
├──┼────────┼─────────┼─────────────┤
│ 5 │○○粉嫩肌膚粉底│製造日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霜 │2017.12.5 │地址」、「用途」 │
├──┼────────┼─────────┼─────────────┤
│ 6 │○○修容遮瑕自然│製造日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粉底膏 │2017.12.5 │地址」、「重量或容量」、「│
│ │ │ │用途」、「用法」、「保存方│
│ │ │ │法」 │
├──┼────────┼─────────┼─────────────┤
│ 7 │○○靈動隨心口紅│批號:粵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筆 │20160193 │地址」、「用途」 │
├──┼────────┼─────────┼─────────────┤
│ 8 │○○摩登新寵鋼筆│批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口紅 │mh6874201711 │地址」、「用途」、「用法」│
│ │ │ │、「全成分」、「保存方法及│
│ │ │ │保存期限」 │
├──┼────────┼─────────┼─────────────┤
│ 9 │○○果凍口紅 │批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mh6800201707 │地址」 │
├──┼────────┼─────────┼─────────────┤
│ 10 │○○口紅 │批號:粵妝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20160608 │地址」、「用途」 │
├──┼────────┼─────────┼─────────────┤
│ 11 │○○眉筆 │批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mh6729201708 │地址」、「用途」、「全成分│
│ │ │ │」 │
├──┼────────┼─────────┼─────────────┤
│ 12 │○○BB霜 │批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A1251116 │地址」、「用途」、「全成分│
│ │ │ │」 │
├──┼────────┼─────────┼─────────────┤
│ 13 │○○遮瑕棒 │批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84114 │地址」、「用途」 │
├──┼────────┼─────────┼─────────────┤
│ 14 │○○口紅唇膏 │批號:粵妝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20160553 │地址」、「用途」、「保存方│
│ │ │ │法及保存期限」 │
├──┼────────┼─────────┼─────────────┤
│ 15 │○○眼線筆 │批號:粵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20160269 │地址」、「用途」 │
├──┼────────┼─────────┼─────────────┤
│ 16 │○○氣墊腮紅 │批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B328 │地址」、「進口商地址」、「│
│ │ │ │用途」、「用法」、「全成分│
│ │ │ │」 │
├──┼────────┼─────────┼─────────────┤
│ 17 │○○金蔥粉眼影 │批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HK20M │地址」、「重量或容量」、「│
│ │ │ │用途」、「用法」 │
├──┼────────┼─────────┼─────────────┤
│ 18 │○○眉筆 │製造日期: │外包裝未標示「製造廠名稱、│
│ │ │2017.03.05 │地址」、「重量或容量」、「│
│ │ │ │用途」、「用法」、「全成分│
│ │ │ │」 │
├──┼────────┼─────────┼─────────────┤
│ 19 │○○睫毛膏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MS01007 │ │
├──┼────────┼─────────┼─────────────┤
│ 20 │○○濃黑眼線液筆│保存期限: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021.10.27 │ │
├──┼────────┼─────────┼─────────────┤
│ 21 │○○氣墊BB霜 │批號:A1100416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 │ │
├──┼────────┼─────────┼─────────────┤
│ 22 │○○眼線水筆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mh5808201708 │ │
├──┼────────┼─────────┼─────────────┤
│ 23 │○○修顏粉餅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A1150617 │ │
├──┼────────┼─────────┼─────────────┤
│ 24 │○○香水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1125710265 │ │
├──┼────────┼─────────┼─────────────┤
│ 25 │○○睫毛膏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MS00903 │ │
├──┼────────┼─────────┼─────────────┤
│ 26 │○○指甲油 │有效日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020.1 │ │
├──┼────────┼─────────┼─────────────┤
│ 27 │○○香水 │製造日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017.11.22 │ │
├──┼────────┼─────────┼─────────────┤
│ 28 │○○眼線液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mh5818201710 │ │
├──┼────────┼─────────┼─────────────┤
│ 29 │○○指甲油 │有效日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018.12 │ │
├──┼────────┼─────────┼─────────────┤
│ 30 │○○眉筆眉粉 │保存期限: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021.10.01 │ │
├──┼────────┼─────────┼─────────────┤
│ 31 │○○指甲油 │有效日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020.1 │ │
├──┼────────┼─────────┼─────────────┤
│ 32 │○○香水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1002711076 │ │
├──┼────────┼─────────┼─────────────┤
│ 33 │○○睫毛膏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ZMS00620 │ │
├──┼────────┼─────────┼─────────────┤
│ 34 │○○遮羞膏+遮瑕 │無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液 │ │ │
├──┼────────┼─────────┼─────────────┤
│ 35 │○○睫毛膏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mh5809201710 │ │
├──┼────────┼─────────┼─────────────┤
│ 36 │○○香水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BYID3614 │ │
├──┼────────┼─────────┼─────────────┤
│ 37 │○○CC霜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mh5822201710 │ │
├──┼────────┼─────────┼─────────────┤
│ 38 │○○筆 │有效日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021.10.20 │ │
├──┼────────┼─────────┼─────────────┤
│ 39 │○○香水 │有效日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022.10.08 │ │
├──┼────────┼─────────┼─────────────┤
│ 40 │○○美容棒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X.Q.G.C30 │ │
├──┼────────┼─────────┼─────────────┤
│ 41 │○○眼影&眉粉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A1200516 │ │
├──┼────────┼─────────┼─────────────┤
│ 42 │○○香水 │有效日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021.03.23 │ │
├──┼────────┼─────────┼─────────────┤
│ 43 │○○BB霜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mh5820201709 │ │
├──┼────────┼─────────┼─────────────┤
│ 44 │○○棉片 │無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45 │○○氣墊BB霜 │無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 │ │
├──┼────────┼─────────┼─────────────┤
│ 46 │○○指甲油 │有效日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020.3 │ │
├──┼────────┼─────────┼─────────────┤
│ 47 │○○魔棒 │無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48 │○○古龍水 │無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49 │○○甲油 │批號: │外包裝無中文標示 │
│ │ │20170921A │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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