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9.20. 府訴三字第107209142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等 2人因勞動案件檢舉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政風室民國107年4月19日北市勞
    政室字第 107501296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等 2人因向本府勞動局(下稱勞動局)及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檢舉多家公
      司有多項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惟認該局、處未予裁處,乃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8
      日向本府政風處(下稱政風處)檢舉勞動局及其政風室等涉違反法令等情。案經政風處
      分別以107年4月9日北市政二字第10730273102號函及107年4月13日北市政二字第107303
      16301 號函請勞動局政風室及勞檢處政風室查明逕復,並副知政風處。嗣勞動局政風室
      乃以 107年4月19日北市勞政室字第107501296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
      關臺端......陳情本局人員就申請閱覽檔案遲未准駁及涉登載不實案,復如說明......
      。說明:一、本案業已錄案查察,查察結果將另行函復。二、另有關您指稱行政罰裁處
      權時效等相關事項,建請逕洽本局勞動基準科。」訴願人等2人不服該函,於107年5月8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5月18日補正訴願程式,7月3日、7月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勞動
      局政風室檢卷答辯。
    三、按檢舉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乃屬建議、舉發之陳情性質,非屬訴願法第
      2條所稱之「依法申請之案件」。經查勞動局政風室非屬行政機關,且該室 107年4月19
      日北市勞政室字第10750129600號函,核其內容僅係就訴願人等2人之陳情事項所為之說
      明,核屬觀念通知,尚不因該函而發生具體之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等 2人
      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本件訴願標的既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人等 2人申請言詞辯論,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市長 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 鄧家基代行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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