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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10.12. 府訴二字第107209151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合法建築物認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6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7602
506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本件由訴願人之母○○○〔民國(下同)107年2月20日死亡,下稱○君〕為申請人,
訴願代理人擔任連絡人,檢附合法房屋證明申請書、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
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建築師簽證表、現況照片及現況地形圖
、地籍套繪圖等影本資料,於107年4月20日就○君所遺本市士林區○○街○○巷○○號
(下稱系爭建物)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以利修繕;案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6
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76025068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君略以:「主旨:有關臺端於
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等 2筆土地(士林區平等里○○街○○巷○
○號)之地上一層建物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一案,歉難同意辦理......說明:......三
、旨揭地點申請合法房屋證明一案,不符規定事項如下:(一)建物謄本及建物所有權
狀之主要建材與現況照片及房屋稅籍證明書不符。依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7年5月22日
北市士地測字第1076000798號函復內容,旨揭建物於39年間完成建物第一次測量,後於
41年間辦竣建物第一次登記,構造為土造,與申請書內容所述內容及現況照片所示不符
。(二)另依據本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 107年5月25日北市稽士林乙字第10757433000
號函復內容:『旨揭門牌(○○段○○小段xxxxx-xxx建號)土造房屋(稅籍編號:xxx
xxxxxxxx),面積為82平方公尺,○○○君於 52年9月繼承登記取得,因屋頂塌陷,本
分處於93年4月28日以北市稽士林乙字第09360433301號函,註銷房屋稅籍。』。(三)
另查58、69、80、96、98及 101年地形圖,建物顯影形狀及位置明顯不同,且依本府都
市發展局 107年5月22日北市都測字第10735100100號函復內容:『經檢視僅有部分牆面
存於現場,依據本市地形圖測繪原則,非屬本市地形圖所定義之永久性房屋』。四、綜
上所述,旨案所請歉難辦理......。」訴願人不服,於107年7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7 月30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發現○君於107年4月20日提出本案申請時業已死亡,原處分
機關乃以 107年9月13日北市都建字第10761202121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君之繼承人,並
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7年6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76025068號函。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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