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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10.17. 府訴三字第107209155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勞動案件檢舉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07年5月31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2
561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因檢舉多家公司有多項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惟認本府勞動局(下稱勞動局)等
未依規定辦理,嗣以檢舉函(未具日期)向本府市長室陳情,經該室受理市民陳情案件
交由勞動局處理,經該局以民國(下同)107年5月31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25612號函復
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再次檢舉本局、本市勞動檢查處及兩單位政風室一案,
如說明......。說明:......二、有關臺端稱申請閱覽遭本局及本市勞動檢查處(下稱
勞檢處)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一節,經查本局及勞檢處已分別於107年4月27日以北市勞
動字第1076010756號函、 107年5月8日以北市勞檢土字第1076020566號函復臺端在案,
合先敘明。三、查勞檢處政風室近期接獲臺端陳情案件來源計有本府政風處 107年4月9
日北市政二字第10730273102號函......業以107年4月25日北市勞檢政室字第107602039
4 號函復臺端,回復內容含括勞檢處否准申請閱覽任職期間之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經本
府訴願決定書撤銷處分、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日未補休等說明,......並無臺端指稱未積
極處理及未依法規退回等情......四、來函內其餘事項,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
款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1點、第12點規定,爰
不予處理與回復。」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7年6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15日、7月1
7日、9月12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勞動局檢卷答辯。
三、按檢舉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乃屬建議、舉發之陳情性質,非屬訴願法第
2條所稱之「依法申請之案件」。經查勞動局 107年5月31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25612號
函,核其內容僅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說明,核屬觀念通知,尚不因該函而發生具
體之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
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本件訴願標的既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人申請言詞辯論,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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