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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10.12. 府訴三字第107209156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訴願人因廢棄車輛查報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列27件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及民國(下同) 107年4月20、5月14日、7月16日、7月31日訴願補充理由書
面分別載明:「......主旨:有關 貴分所通知拖吊本人有牌 5輛機車乙案......」(
並檢附107年3月20日PA06MI107030038號等共5件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
....主旨:有關 貴分所通知拖吊本人有牌27輛,機車已送還簽收,但尚有未送還之機
車乙案......」、「......主旨:有關 貴分所通知拖吊本人有牌機車,尚有未送還之
機車乙案,故仍應負拖吊機車損害及遺失賠償之責......」、「......主旨:107年7月
16日收到有關107年7月12日貴處通知拖吊本人違規有牌27輛......」、「......主旨:
檢附警方拖吊本人22輛有牌......機車通知,數量不符之疑義案......」惟並未具體表
明不服之行政處分,經本府法務局以107年7月31日北市法訴三字第1076090867號函通知
訴願人略以:「......說明:......三、查說明一之訴願書表示......107年7月30日訴
願補充理由書表示......亦未表明臺端不服之行政處分,茲檢附空白訴願書格式供參,
請臺端依上開規定,敘明不服之行政處分,俾憑審議。倘臺端逾旨揭期限未為具體表示
者,將認定對於臺端所附所有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均有不服而提起訴願。」嗣
訴願人於 107年8月1日訴願補充理由書表示:「......主旨:檢附不服警方拖吊本人22
輛有牌......機車查報通知單(如附件一),有數量不符,故有關撤銷原處分之疑義案
......」揆其真意,本件訴願人應係對於所附如附表所列27件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
錄表均有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 xxx-xxx等28輛機車停放於本市松山區○○街○○號等處,經原處
分機關派員前往該址查察,因認其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乃
於 107年3月20日、3月26日、3月30日、3月31日、4月4日、4月5日及4月6日查報為占用
道路廢棄車輛,於車體明顯處張貼查報通知,並將附表所列27件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
紀錄表(下稱附表所列27件處分)及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66號有牌廢棄車輛查
報通知紀錄表郵寄至訴願人住所地「臺北市松山區○○路○○巷○○號」。訴願人不服
附表所列27件處分,於107年4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20日、5月14日、7月16日、7
月31日及8月1日補充訴願理由。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 107年5月10日北市警松分
交字第10733626300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附表所列27件處分及107年3月31日PA06MS107
030066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附表所列27件處分
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又訴願人主張仍有機車(車號:xxx-xxx)尚未歸還部分,查原處分機關業以107年5月1
6日北市警松分交字第10733671700號函通知訴願人發還;另訴願人請求賠償部分,非屬
訴願審議之範圍;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附表:
┌──┬──────┬──────────────────────┬────┐
│編號│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車牌號碼│
├──┼──────┼──────────────────────┼────┤
│ 1 │107年3月20日│PA06MI107030038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2 │107年3月20日│PA06MI107030039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3 │107年3月20日│PA06MI107030041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4 │107年3月26日│PA06MI107030049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5 │107年3月26日│PA06MI107030050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6 │107年3月30日│PA06MS107030054 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 │xxx-xxx │
├──┼──────┼──────────────────────┼────┤
│ 7 │107年3月30日│PA06MS107030055 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 │xxx-xxx │
├──┼──────┼──────────────────────┼────┤
│ 8 │107年3月30日│PA06MS107030056 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 │xxx-xxx │
├──┼──────┼──────────────────────┼────┤
│ 9 │107年3月30日│PA06MS107030057 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 │xxx-xxx │
├──┼──────┼──────────────────────┼────┤
│ 10 │107年3月30日│PA06MS107030058 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 │xxx-xxx │
├──┼──────┼──────────────────────┼────┤
│ 11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60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12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61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13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62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14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63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15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65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16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67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17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68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18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70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19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72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20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73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21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74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22 │107年3月31日│PA06MS107030075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23 │107年4月4日 │PA06MS107040015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24 │107年4月5日 │PA06MS107040023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25 │107年4月5日 │PA06MS107040031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26 │107年4月6日 │PA06MS107040034 號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xxx-xxx │
├──┼──────┼──────────────────────┼────┤
│ 27 │107年4月6日 │PA06MS1070400035 有牌廢棄車輛查報通知紀錄表 │xxx-xxx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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