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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10.12. 府訴三字第107209158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複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4月1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7352226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關於附表項次 6、85合計處訴願人新臺幣12萬元罰鍰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
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其餘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19日至訴願人之冷凍倉
儲場所(地址:本市大同區○○○路○○段○○號、○○號○○樓、○○號)稽查,查獲訴
願人貯存之「○○大福起司甜點(有效日期:106年9月23日)」等85項食品(詳附表,下合
稱系爭食品)逾有效日期。原處分機關於107年3月27日至現場重新清點物品並再次封存系爭
食品;另於 107年4月2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下稱○君)並製作調查紀錄表,經○
君當場提出陳述書。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貯存逾有效日期之食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第4條第1項等規定,以107年4月1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735222600號裁
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7年 4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07年 5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10日補正訴願程式、7月20日補充訴願理由,10月8
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
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八、逾有效日期。」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 2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
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
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裁罰
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5條之 1規定:「依本法所為之行政罰,其行為數認
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9條規定:「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10條規定: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罰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第24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標準
適用於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罰鍰之裁罰。」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附表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裁處罰鍰基準(
節錄)
┌───────────┬───────────────────────┐
│違反法條 │本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 │
├───────────┼───────────────────────┤
│裁罰法條 │本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 │
├───────────┼───────────────────────┤
│違反事實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進行製造│
│ │ 、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
│ │ 、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四)逾有效│
│ │ 日期……。 │
├───────────┼───────────────────────┤
│罰鍰之裁罰內容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
├───────────┼───────────────────────┤
│裁罰基準 │一、依違規次數,按次裁處基本罰鍰(A)如下: │
│ │ (一)1次:新臺幣6萬元。 │
│ │二、有下列加權事實者,應按基本罰鍰(A)裁處,再 │
│ │ 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 │
├───────────┼───────────────────────┤
│備註 │違規次數: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前12個月│
│ │內違反相同條款裁罰次數計算。 │
└───────────────────────────────────┘
┌───────────┬───────────────────────┐
│加權事實 │加權倍數 │
├───────────┼───────────────────────┤
│資力加權(B) │一、符合下列資力條件者:B=1 │
│ │ (一)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前12個月內│
│ │ ,所有違規產品之銷售額未達新臺幣 240萬│
│ │ 元者……。 │
├───────────┼───────────────────────┤
│工廠非法性加權(C) │一、依法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免辦理工廠登記者:│
│ │ C=1…… │
├───────────┼───────────────────────┤
│違規行為故意性加權(D) │過失(含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D=1 │
├───────────┼───────────────────────┤
│違規態樣加權(E) │違反本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者:E=1 │
├───────────┼───────────────────────┤
│違規品影響性加權(F) │…… │
│ │二、違規品未出貨,不須辦理回收者:F=1 │
├───────────┼───────────────────────┤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違規案件依前揭原則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
│加權事實(G) │酌個案情形,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加權,│
│ │其加權倍數得大於1或小於1。其有加權者,應明確且│
│ │詳細記載加權之基礎事實及加權之理由。 │
├───────────┼───────────────────────┤
│最終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A×B×C×D×E×F×G 元 │
├───────────┼───────────────────────┤
│備註 │一、違反本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罰鍰額度│
│ │ 應依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 │
│ │二、裁處罰鍰,經加權計算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
│ │ 定罰鍰最高額時,除有行政罰法第18條第 2項之│
│ │ 情事者外,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定之;裁處之罰│
│ │ 鍰,除依行政罰法得減輕或免除者外,不得低於│
│ │ 法定罰鍰之最低額。 │
└───────────┴───────────────────────┘
第 8條規定:「裁罰時,違法行為數之認定,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
定標準辦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依本法有不得製造
、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
之義務而違反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一、不同日之行為。二、不同品項之物品
。三、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四、受侵害對象之個數。五、限期改善之期限。六、其
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第 4條規定:「判斷前二條之行為數時,應斟酌下列各款
情事:一、違反之動機及目的。二、違反之手段。三、違反義務之影響程度。四、違反
義務所致之所生危害及損害。」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92年4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200217
94號函釋:「食品於中文標籤標示『有效日期(賞味期限):如包裝上所示(西元年、
月、日)』,而於包裝上打印或印刷『賞味期限2003.12.15』,其賞味期限之標示方式
已表達對產品之責任日期,應可視同『有效日期』,尚無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惟
『有效日期』為法定之名詞,仍建請依法標示免生無謂爭議。」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
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品衛生管理法(按:已修正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系爭食品皆為樣品,非訴願人現有販售商品,係訴願人與日本廠商洽談未果後,暫時
獨立存放於禁出專區獨立棧板之物品,與其他物品有明顯區隔,自無誤用販賣之可能
。
(二)訴願人僅有單 1個貯存行為,原處分機關逕以不同品項之物品認定有85個行為,係僵
硬地機械性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違反比例原則
及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更何況部分商品品名相同,僅到期日不同
;部分商品經中日文互為翻譯對照後,品名及到期日皆相同;系爭食品中附表編號6~
13為員工私人物品;系爭食品中附表編號85無中標醬料為附表編號27及28腐皮類所附
醬油,本為一同包裝,因訴願人試吃拆開而散落。
(三)縱以品項計算,因訴願人在B2B交易係採大批量以4大類「大福類」、「麩類」、「腐
皮類(豆皮類)」及「配菜類」售出,計算品項方式亦與一般零售模式不同。原處分
機關未依行政罰法第18條及第24條規定裁量,亦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裁量怠惰
及裁量濫用之違誤。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獲訴願人貯存之系
爭食品已逾有效日期之事實,有原處分機關 107年3月19日107年度食品冷藏冷凍倉儲業
稽查專案查檢表、查驗工作報告表、限期改善通知單、107年3月27日扣留文件、物品或
設備清單、現場稽查照片、 107年4月2日調查紀錄表及訴願人進口報單等影本附卷可稽
。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食品皆為樣品,獨立存放於禁出專區之獨立棧板,與其他物品有明顯
區隔;其僅有單1個貯存行為,不應認定為85個行為;縱以品項計算,應分為4大類,與
一般零售模式不同云云。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之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
、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處 6萬
元以上 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
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 1年內不得再申
請重新登錄;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復
依前行政院衛生署92年4月11日衛署食字第 0920021794號函釋意旨,賞味期限之標示方
式可視同有效日期。訴願人既為食品業者,自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之義
務,以維護國內消費者之食品安全。經查:
(一)本件依卷附原處分機關 107年4月2日訪談○君之調查紀錄表影本記載略以:「......
問:如上述案由,請問案內相關食品是否係屬貴公司所有?用途為何?能否就現場封
存之食品(如附表一)分別說明?有否案內相關食品庫存紀錄、進貨憑證(如進貨時
間、來源、品項)等文件?目前是否仍有其他同款庫存?案內相關食品標示是否由貴
公司負責?案內逾期或未有中文標示之食品是否仍有使用於其他食品或有銷貨紀錄及
下游名冊?案內食品目前是否已回收、下架及銷毀?答:(1) 案內食品不全為本公
司所有,部分屬於○○集團成員之個人物品,其餘屬於○○所或○○有限公司(國內
進口商)主動推銷予本公司之樣品,檢附相關憑證,詳細說明如附表一及陳述書。(
2) 另案址是作為○○集團冰品(如冰淇淋)及少數麵製品集散場所,經食藥署及貴
局查核並封存之食品皆明顯與本公司實際產品無關,且其標示皆未有註明廠商為本公
司,惟現場 3盒『○○』雖來源廠商為本集團相關企業○○樓,然僅作為先前○○樓
提供予本公司總經理○○○先生之贈品,故屬於本公司主管之個人物品,所有案內食
品皆未有使用於本公司產品,或銷售、贈與予其他下游。(3)未有其他庫存。(4)
案內相關食品標示皆非由本公司負責。 (5)案內食品未流入市面,且目前仍封存於
案址,本公司將檢附案內產品相關銷毀計劃書供貴局參考,並待貴局進一步通知。問
:如上述案由,案內食品不符規定,責任係屬為誰?庫存食品管控方式為何?答:關
於本案不符規範,除標示外,管理責任係屬本公司;本公司原本已實施先進先出控管
,並有區隔庫存品及退貨區,另經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貴局輔導本公司未來會加強內部
食品查核頻率並制定更完善之制度,以符合 GHP及其他規範。......問:以上所言是
否屬實,是否還有補充說明之處?答:本公司經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貴局輔導,目前已
於冷凍庫內增設並以明顯中文標示退貨區、待報廢區......等區,並加強庫存食品效
期之查核,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案內逾期或未有中
文標示之食品皆未使用於本公司其他食品,亦未銷售或受予其他下游單位。本公司未
來將從嚴管理,希望相關單位能從輕量刑......。」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又依卷
附原處分機關 107年3月19日107年度食品冷藏冷凍倉儲業稽查專案查檢表、查驗工作
報告表及限期改善通知單影本分別記載略以:「......倉儲管理方式......現場未建
立逾期品專區......」「......查驗內容與心得......三、本股至現場查察......(
一)......庫存品、退貨區、待報廢區......等未有明顯區隔......」「......違規
事實......退貨區、待報廢區......處理區未明確標示...... 1070327改善完竣....
..」上開文件均有訴願人之業者代表簽名確認在案,並有現場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
。是訴願人主張系爭食品皆獨立存放且與其他未逾期食品有明顯區隔,與現場實際查
核情形不符。又訴願人只要有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即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與是否販售獲利或是否為員工私人物品無涉。是訴願人貯
存逾有效日期之食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事實,洵堪
認定。
(二)次查本件據卷附資料所示,系爭食品中附表編號50、51、52等食品,與附表編號16、
46、47、48等食品係同一批進口報關食品,是上開附表編號50、51、52等食品雖無標
示有效日期,惟參照同一批商品之有效日期,縱為有效日期最晚之附表編號46,亦為
106 年2月2日,原處分機關爰審認附表編號50、51、52等食品均已逾有效日期;另系
爭食品中附表編號74雖亦無標示有效日期,惟據原處分機關查認該食品與附表編號73
同為株式會社○○所代表取締役社長○○○○等於104年10月6日手提至訴願人處所,
原處分機關爰參照附表編號73之有效日期為 105年11月16日,審認附表編號74食品亦
已逾有效日期。此有訴願人報單號碼CT//05/589/00024進口報單、 107年5月9日函及
原處分機關彙整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審認上開食品皆逾有效日期,應可
採認。
(三)復查衛生福利部為統一標準、強化食品衛生管理體系,以提供民眾更完善之食品安全
環境,乃依循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針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
各款行為者,按其違規態樣予以類型化後,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
項罰鍰裁罰標準之附表裁處罰鍰基準。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
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等規定,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包括:違規次數(1次,A=6萬
元)、資力(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前12個月內,所有違規產品之銷售額未
達 240萬元,B=1)、工廠非法性(依法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免辦理工廠登記,C=1
)、違規行為故意性(過失,D=1)、違規態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 8款,E=1)、違規品影響性(違規品未出貨,不須辦理回收,F=1)、其他作為
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 G=1),以基本罰鍰再乘以加權倍數,得出每個違規行為
處以6萬元(A×B×C×D×E×F×G=6萬元×1×1×1×1×1×1=6萬元)罰鍰,業已審
酌訴願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尚難謂原處分機關未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審酌而有裁量怠惰、裁量
濫用或有違反比例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四)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之計算,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5條之 1規
定授權訂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2條規定,依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有不得貯存之義務而違反者,依不同日之行為及不同品項之物品等基準判斷
其違規行為數。系爭食品依上開標準判斷共 85項物品/到期日,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
為85個違規行為;惟系爭食品中附表編號6及85等2件食品皆無標示有效日期,則原處
分機關如何認定該食品皆已逾有效日期?此部分是否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
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無疑義,有再予釐清確認之必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
法及維護訴願人之權益,應將原處分中關於上開2件食品之12萬元(6萬元×2件=12萬
元)罰鍰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五)另系爭食品中附表編號10、11等 2件食品,外箱分別為「2780品項星空莓、芒組合包
」、「2752星空莓、芒組合包」,難認屬同一產品。附表編號19及38等 2件食品,包
裝數量已不相同,亦難認屬同一產品。故除上開未標示有效日期之2件食品外,其餘8
3件(85-2=83)食品為不同品項或同品項不同到期日,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規定、裁罰
標準及認定標準,認定為83個違規行為,每個違規行為處以6萬元罰鍰,共處訴願人4
98萬元(6萬元×83件= 498萬元)罰鍰,並無不合,此部分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無理由,部分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及第81條,
決定如主文。
附表:
┌──┬────┬───────────────┬───────┬──────┐
│項次│查扣編號│品名 │保存期限 │數量(盒、袋│
│ │ │ │(賞味期限) │包、顆、個)│
├──┼────┼───────────────┼───────┼──────┤
│ 1 │1-1 │Petite大福 起司甜點 │106年9月23日 │31 │
│ │1-2 │(大福─) │ │ │
├──┼────┼───────────────┼───────┼──────┤
│ 2 │1-3 │Petite大福 北海道哈密瓜甜點 │106年10月26日 │30 │
│ │1-4 │(大福北海道) │ │ │
├──┼────┼───────────────┼───────┼──────┤
│ 3 │1-5 │Pettie大福 卡士達甜點 │106年10月24日 │31 │
│ │1-6 │(大福─) │ │ │
├──┼────┼───────────────┼───────┼──────┤
│ 4 │1-7 │Petite大福 生牛奶糖甜點 │106年7月4日 │30 │
│ │1-8 │(大福生) │ │ │
├──┼────┼───────────────┼───────┼──────┤
│ 5 │1-9 │Petite大福 富士蘋果甜點 │106年12月20日 │31 │
│ │1-10 │(大福) │ │ │
├──┼────┼───────────────┼───────┼──────┤
│ 6 │2-1 │○○牛排 │未標示 │4 │
├──┼────┼───────────────┼───────┼──────┤
│ 7 │2-1 │○○牛排 │105年7月1日 │1 │
├──┼────┼───────────────┼───────┼──────┤
│ 8 │2-2 │砂鍋火烔雞湯 │106年1月21日 │2 │
├──┼────┼───────────────┼───────┼──────┤
│ 9 │2-3 │砂鍋火烔雞湯 │107年1月18日 │1 │
├──┼────┼───────────────┼───────┼──────┤
│ 10 │2-4 │內盒:星空冰淇淋 │104年12月31日 │14 │
│ │ │外箱:2780品項星空莓、芒組合包│ │ │
├──┼────┼───────────────┼───────┼──────┤
│ 11 │2-5 │內盒:星空冰淇淋 │104年12月31日 │14 │
│ │ │外箱:2752品項星空莓、芒組合包│ │ │
├──┼────┼───────────────┼───────┼──────┤
│ 12 │2-6 │冷凍地瓜燒 │104年9月1日 │12 │
├──┼────┼───────────────┼───────┼──────┤
│ 13 │2-7 │UNCOOKED FRYING CHICKEN WHOLE │105年2月14日 │1 │
│ │ │LEGS │ │ │
├──┼────┼───────────────┼───────┼──────┤
│ 14 │2-8 │麩(小) │106年1月10日 │4 │
├──┼────┼───────────────┼───────┼──────┤
│ 15 │2-9 │麩(小) │106年1月8日 │1 │
├──┼────┼───────────────┼───────┼──────┤
│ 16 │2-10 │手麩(小) │105年9月25日 │20 │
├──┼────┼───────────────┼───────┼──────┤
│ 17 │3-1 │麩 │106年5月23日 │10 │
├──┼────┼───────────────┼───────┼──────┤
│ 18 │3-2 │麩 │106年6月26日 │10 │
├──┼────┼───────────────┼───────┼──────┤
│ 19 │3-3 │北海道麩 │106年4月22日 │10 │
├──┼────┼───────────────┼───────┼──────┤
│ 20 │3-4 │麩(小) │105年11月25日 │10 │
├──┼────┼───────────────┼───────┼──────┤
│ 21 │3-5 │生麩棒物(小)楓 │105年11月25日 │10 │
├──┼────┼───────────────┼───────┼──────┤
│ 22 │3-6 │生麩棒物(小)青 │105年11月25日 │10 │
├──┼────┼───────────────┼───────┼──────┤
│ 23 │3-7 │生麩棒物(小)梅 │105年11月25日 │10 │
├──┼────┼───────────────┼───────┼──────┤
│ 24 │3-8 │─麩 │105年11月25日 │10 │
├──┼────┼───────────────┼───────┼──────┤
│ 25 │3-9 │生麩棒物(小) │105年11月25日 │10 │
├──┼────┼───────────────┼───────┼──────┤
│ 26 │3-10 │生麩棒物(小)桜 │105年11月25日 │10 │
├──┼────┼───────────────┼───────┼──────┤
│ 27 │7-1 │(1)重湯葉10枚 │105年12月13日 │2 │
├──┼────┼───────────────┼───────┼──────┤
│ 28 │4-9 │(2)特撰湯葉(冷凍) │106年1月29日 │2 │
├──┼────┼───────────────┼───────┼──────┤
│ 29 │5-6 │(3)生麩棒物(小) │106年1月15日 │2 │
├──┼────┼───────────────┼───────┼──────┤
│ 30 │5-5 │(4)生麩棒物(小)梅 │106年1月15日 │2 │
├──┼────┼───────────────┼───────┼──────┤
│ 31 │5-1 │(5)生麩棒物(小)桜 │106年1月15日 │2 │
├──┼────┼───────────────┼───────┼──────┤
│ 32 │5-3 │(6)生麩棒物(小)楓 │106年1月15日 │2 │
├──┼────┼───────────────┼───────┼──────┤
│ 33 │5-4 │(7)生麩棒物(小)青 │106年1月15日 │2 │
├──┼────┼───────────────┼───────┼──────┤
│ 34 │5-2 │(8)麩(小) │106年1月15日 │2 │
├──┼────┼───────────────┼───────┼──────┤
│ 35 │5-8 │(9)手麩(小) │106年1月15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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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4-1 │(10)麩 │106年8月4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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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4-2 │(11)麩 │106年7月24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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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4-3 │(12)北海道麩 │106年4月22日 │2 │
├──┼────┼───────────────┼───────┼──────┤
│ 39 │5-7 │(13)惣菜(湯葉山椒炊)│105年10月5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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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4-10 │(14)惣菜(湯葉) │105年11月3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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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4-5 │(15)熊笹麩饅頭(菓子) │105年10月25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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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4-4 │(16)麩饅頭(菓子) │105年10月3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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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4-6 │(17)麩饅頭(菓子) │106年1月15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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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6-2 │(18)大福北海道 │106年2月11日 │2 │
│ │ │(19)大福 │105年12月14日 │ │
│ │ │(註:1產品同時貼有2張不同之標│ │ │
│ │ │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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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6-1 │(20)大福─ │105年5月30日 │2 │
│ │ │(21)大福 │106年2月2日 │ │
│ │ │(註:1產品同時貼有2張不同之標│ │ │
│ │ │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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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5-10 │(22)大福─ │106年1月4日 │2 │
│ │ │(23)竹炭豆大福()│106年2月2日 │ │
│ │ │(註:1產品同時貼有2張不同之標│ │ │
│ │ │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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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4-7 │(24)大福 │106年1月9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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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4-8 │(25)大福─ │106年1月4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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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5-9 │(26)麩(小) │106年7月1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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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9-2 │(散裝盒大福) │未標示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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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9-1 │(散裝盒大福)─ │未標示 │1 │
├──┼────┼───────────────┼───────┼──────┤
│ 52 │9-3 │(散裝盒大福)北海道 │未標示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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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8-5 │麩饅頭(菓子) │105年7月7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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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8-8 │大福 │105年7月11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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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7-3 │大福─ │105年2月16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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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6-9 │大福 │105年2月16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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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6-10 │大福小豆─ │105年2月16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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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7-4 │大福生 │105年2月16日 │1 │
├──┼────┼───────────────┼───────┼──────┤
│ 59 │6-6 │手麩(小) │105年8月15日 │1 │
├──┼────┼───────────────┼───────┼──────┤
│ 60 │9-4 │麩 │105年10月5日 │1 │
├──┼────┼───────────────┼───────┼──────┤
│ 61 │9-4 │麩 │105年10月5日 │1 │
├──┼────┼───────────────┼───────┼──────┤
│ 62 │9-4 │麩 │105年10月5日 │1 │
├──┼────┼───────────────┼───────┼──────┤
│ 63 │9-8 │冷藏麩(小)天着 │105年10月5日 │1 │
├──┼────┼───────────────┼───────┼──────┤
│ 64 │9-7 │冷藏麩 │105年10月5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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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9-5 │冷藏桜麩 │105年10月5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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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9-6 │冷藏梅麩 │105年10月5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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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6-4 │胡麻豆腐(冷凍) │105年8月9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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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9-10 │重湯葉10枚 │105年7月25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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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7-2 │重湯葉10枚 │105年11月25日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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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6-3 │特撰湯葉(冷凍) │105年12月3日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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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7-6 │特撰湯葉(冷凍) │105年11月16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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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8-1 │刺身湯葉(冷凍) │105年11月16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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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8-9 │引上湯葉 │105年11月16日 │1 │
├──┼────┼───────────────┼───────┼──────┤
│ 74 │8-4 │引上生湯葉 │未標示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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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8-10 │惣菜(湯葉) │105年10月29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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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9-10 │惣菜(生麩田楽) │105年2月6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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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8-2 │惣菜(湯葉山椒炊) │105年3月7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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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8-7 │湯葉八角炊精進 │105年7月23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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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9-9 │湯葉桜紹漬(惣菜)│105年6月14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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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6-7 │菓子(麩饅頭) │105年1月22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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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6-8 │菓子(麩饅頭) │105年4月18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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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6-5 │菓子(桜麩饅頭) │105年2月16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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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8-3 │菓子(熊笹麩饅頭) │105年1月22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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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8-6 │麩串(名称:惣菜) │105年9月13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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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7-5 │無中標醬料 │未標示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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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駁回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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