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11.13. 府訴二字第107209174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7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16993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2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7年度「○○」住宅租金補貼
      (案件編號: 107A01081),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承租之臺北市中山區○○路○○
      巷○○號○○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主要用途為「空白」,而依稅捐單位提供系爭
      建物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之使用情形係以「營業用」稅率核課,核與「○○」住宅租金
      補貼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 107年7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16993
      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07年8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7年9月19日
      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理由重新審查後,發現系爭建物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主要用途
      為「住宅」,符合「○○」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乃以 107年9月28日北市
      都服字第1076040694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107年7月25日北
      市都服字第1076016993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
      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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