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11.19. 府訴二字第107209174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等 3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9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3
    624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案外人○○○(下稱○君)前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107年1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30032800號住宅補貼核定函核定為106年度租金補貼之合格戶(案件編號:1061B039
      90),並自 107年1月至107年5月,按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5,000元,合計已
      核撥5期計2萬5,000元在案。嗣因○君於107年5月18日死亡,原處分機關乃以107年9月1
      3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36243號函通知繼承人即訴願人等3人關於○君 106年度租金補貼
      應自 107年5月18日起終止,並廢止107年1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0032800號核定函,
      另已溢撥之租金補貼款2,258元(107年5月18日至107年5月31日,5,000元*14/31天),
      請○君之法定繼承人即訴願人等3人協調由1人繳還上開款項。該函於107年9月14日送達
      ,訴願人等 3人不服該函關於繳還溢撥款項部分,於107年9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訴願書所載訴願人等 3人業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
      臺北地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等語,經查業經臺北地院以 107年7月16日北院忠家合107
      年度司繼字第1214號函准許備查其等拋棄繼承權在案,乃以107年10月1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6041215號函通知訴願人等3人,撤銷上開 107年9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36243號
      函,並另以107年10月4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41316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
      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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