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12.17. 府訴三字第107209194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0月4日機字第21-107-100103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之父○○○[民國(下同)107年6月5日死亡]所有車牌號碼xxx-xxx機車﹝出廠及
      發照年月:95年11月,下稱系爭機車﹞,經原處分機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檢驗紀
      錄資料查得於出廠滿5年後,逾期未實施106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
      查大隊乃以 107年6月8日北市環稽車字第1070001927號限期補行完成檢驗通知書,通知
      訴願人之父應於107年6月27日前至環保主管機關委託之機車定期檢驗站補行完成檢驗。
      該通知書於107年6月11日送達,惟系爭機車仍未於期限內完成定期檢驗。原處分機關遂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以107年7月16日D893674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嗣依
      同法第 44條第1項及第80條第1項規定,以107年10月4日機字第21-107-100103號裁處書
      處○○○新臺幣5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7年10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07年10月31日北市環稽字第1076040530號函通知
      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
      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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