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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12.14. 府訴二字第10720919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8月21日北市都築字第107602535
0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本市內湖區○○路○○號○○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第 3種住宅區,由訴
願人於該址經營無市招應召站。經本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下稱內湖分局)於民國(下同)10
7年3月29日在系爭建物內查獲涉嫌妨害風化罪情事,除將訴願人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偵辦外,並查報系爭建物為「正俗專案」列管執行對象,另以107年8月10
日北市警內分行字第1076006864號函檢送相關資料通知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審認
系爭建物位於第 3種住宅區,其違規使用為性交易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臺北市都
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條等規定,乃依都市
計畫法第 79條第1項前段、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裁罰
基準第4點等規定,以107年8月21日北市都築字第1076025350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罰鍰,並勒令訴願人停止違規使用。上開裁處書於107年8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
服,於 107年9月20日於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同日補具訴願書,9月26日補充訴願理由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都市計畫法第 4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4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
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第79條第 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
,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
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
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
、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
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
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裁處之。」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10條之1規定:「前條各使用分區使用限制如下:一、
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不得為大規模之商業、工業及其他經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
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8條規定:「在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
用:一 允許使用......住宅。......服務業......園藝業。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十一)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視障按摩業......。」
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第 2點規定:「依
據法令(一)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 3點規定:「執行對象(一)查獲妨
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案件之營業場所......。」第 4點規定:「停止供水、供電原則
及裁罰基準(一)本市建築物之使用,有本基準第三點各款情形之一,而違反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應將使用人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
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勒令建物使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二
)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1.第一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罰鍰並勒令使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
臺北市政府 104年4月29日府都築字第10433041900號公告:「主旨:公告『都市計畫法
第79條』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
事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以該局名義行
之。」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證人○○○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訴願人有帶其去看房子,並
一起去租房子,但是這是她自己找訴願人協助的,因為比較懂中文;與○○○洽談從事
性交易之人並非訴願人,亦非經訴願人指示始前往該處從事性交易;故本案經士林地檢
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998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認定自難僅以○○
○拜託訴願人一同前往租屋,即認有媒介、容留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行;至於訴願人
當日於警察局所作筆錄,承認為○○○之老闆乙節,實係受迫於週日早晨,數名警察於
訴願人及家中數名長輩、親友尚在休憩時,猝然強制進入訴願人家中,語帶恐嚇如不配
合其提供供詞,強烈暗示即將做出其他更不利於訴願人之舉動,致使訴願人心生莫名恐
懼之餘,進而作未符事實之筆錄陳述;訴願人確實無支配、使用系爭建物之事實,並已
獲不起訴之處分,原處分機關認定事實及裁罰對象顯有錯誤,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第 3種住宅區,內湖分局於107年3月29日在系爭建物查獲從業
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有系爭建物使用分區圖、內湖分局107年8月10日北市警內分行
字第1076006864號函及附件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無支配、使用系爭建物之事實,與○○○洽談從事性交易之人並非訴願
人,本案前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998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訴願
人於警察局所作筆錄承認為○○○之老闆係受迫之下作未符事實之筆錄陳述,請撤銷原
處分云云。經查:
(一)按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或直轄市政府等依該法所發
布之命令者,得處使用人等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等;揆諸都
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及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等規定自明。次
按都市計畫法第 1條載明該法制定目的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
有計畫之均衡發展,而色情行業之存在難免傷風敗俗,有礙居住安寧,故限制色情行
業之存在空間,使其遠離居民正常之生活環境,自為都市計畫法立法目的所涵蓋(最
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9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6號判決意
旨參照)。
(二)本件依內湖分局分別於107年3月29日、30日詢問男客○○○、從業女子○○○之調查
筆錄記載略以:「......問 警方於107年03月29日20時20分在台北市內湖區○○路○
○號前發現你自台北市內湖區○○路○○號○○樓步行離開,上前盤查是否屬實?答
屬實。 問 呈上,警方現場詢問今(29)日你前往上述地址做何事你如何表示?答
我說從事按摩消費、還有俗稱半套性交易服務。...... 問 承上,本日你從事何項性
交易行為?與何人從事性交易?費用如何計算?交付何人?性交易內容如何請詳述?
有無射精?答 按摩、俗稱半套之性交易服務。我與綽號○○( line名稱:○○)之
女子(經警方提示為)從事性交易。以一小時2000元為價。我錢全數交給○○。我於
107 年03月29日19時48分進入台北市內湖區○○路○○號○○樓,由我自己先全身洗
澡約 5分鐘,接著○○20分鐘全身指壓按摩,我一上床按摩就是全裸的沒有穿衣服,
○○先幫我按摩,之後○○有用手撫摸我的生殖器官,○○後來也把上衣脫掉,裸上
身,我也有撫摸○○的上身胸部等,因為○○的身材條件不好,但我還是有讓○○做
完半套,以手摩擦至我的生殖器官射精就結束了(過程沒有帶保險套),我洗一下身
體,衣服穿好於107年03月29日20時20分就離開了。問 承上,本日你於何時前往該址
從事性交易?由何人應門?何人媒介?如何商議服務價錢? 答 我於今日19時48分前
往該址,我以LINE信息向LINE:○○帳號使用人告知我抵達,由小姐幫我開門。服務
內容及價錢我是以LINE訊息向LINE:○○帳號使用人商議的。......。」、「......
問 警方於 107年3月29日21時56分在臺北市內湖區○○路○○號○○樓持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信股法官核發107年聲搜000172號搜索票實施搜索,你是否在場?......答 我
在場。...... 問 警方現場提示性交易服務者相對人○○○......相片供妳檢視,該
男子是否為107年3月29日在臺北市內湖區○○路○○號○○樓與妳從事半套性交易之
人?答 是。問 據○○○稱於107年3月29日19時48分在臺北市內湖區○○路○○號○
○樓與綽號○○(line名稱:○○)之女子為)從事性交易。以一小時2000元為價。
○○○先自己先全身洗澡約 5分鐘,接著○○(意指性工作服務者○○○)20分鐘全
身指壓按摩,○○○一上床按摩就是全裸的沒有穿衣服,○○先幫他按摩,之後○○
有用手撫摸他的生殖器官,○○後來也把上衣脫掉赤裸上身,○○○也有撫摸○○的
上身胸部等,因為○○的身材條件不好,但我還是有讓○○做完半套,以手摩擦○○
○的生殖器官射精就結束了(過程沒有帶保險套),○○○洗一下身體,衣服穿好於
107年03月29日 20時20分就離開了,上述○○○所陳述是否屬實?答 是。......問
你於107年3月29日有無從事性交易行為?有無對價關係?如何計費?服務內容請詳述
?答 我於 107年3月29日有與一個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行為。男客(○○
○)有付我新台幣 2,000元。我是用手幫男客○○○打手槍直到......射精為止。..
....問 呈上,你是由何人媒介你與男客○○○從事性交易服務?如何拆帳?答 我是
在網路上面看到外送奶茶的廣告並加入LINE......之後就有暱稱:語語個人工作室..
....加入我的LINE並幫我介紹男客從事性交易。每次完成性交易(半套)都要讓經紀
抽成新台幣100元。......問 妳於當天性交易工作完後,給(經紀)應召站的錢是交
給誰?應召站共獲利多少? 答 ......我們約定好都是放在樓下信箱,經紀會自己去
開信箱。......。」且男客○○○及從業女子○○○等 2人分別經內湖分局以107年4
月3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730700400號、第 10730700401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處分書以其等從事性交易為由,各處 1,500元之罰鍰在案。
(三)復依內湖分局於107年3月29日詢問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調查筆錄記載略以:「
......問 ○○○於107年3月22日與你簽署租賃契約時有無其他人在場?答 只有她一
個人來簽約,但是簽約前是她姐姐來找我接洽。 問 上述○○○姐姐姓名、聯絡方式
為何?答 ......我只有她的LINE跟聯絡電話。問 你是否願意提供○○○姐姐的LINE
以及連絡電話。答 ○○○姐姐的 LINE綽號係『○○』,連絡電話為xxxxx。問 警方
現場提示你手機內 LINE綽號『○○』之照片以及你與門號xxxxx之通聯記錄,是否屬
實?答 屬實,照片中是從我手機內所截取的沒錯,資料也都正確。......問 上述通
話聯繫之內容為何? 答 107年3月20日是她打來問我○○路○○號○○樓是否還有承
租,我當天晚上大約18時30分許跟她約在○○路○○號看房子......」及107年7月19
日2次詢問訴願人之偵訊筆錄記載略以:「......問 你是否有在經營色情工作室(應
召站)?答 我有在經營色情工作室(應召站)。問 你如何經營色情工作室(應召站
)? 答 我有很多姊妹都在從事色情工作室(應召站)的性交易服務,首先她們會自
己找色情工作室(應召站)地點,有的時候我會幫忙找房子,然後他們自己去跟房東
或屋主簽約,我則是負責派男客給他們從事半套、全套性交易,男客與小姐從事半套
或全套性交易係由他們決定,我會依照每個男客收取新台幣 500元的費用。......。
問 妳係如何派遣男客至色情工作室(應召站)與小姐從事性交易?答 我是使用智慧
型手機於通訊軟體『LINE』設立群組與小姐通報男客到色情工作室(應召站)的時間
,小姐會於男客到達及離開後向我回報。...... 問 警方於上述時、地查獲性交易服
務者相對人○○○......與性交易服務者○○○......以一小時2000元為價,○○○
以半套性交易(以手摩擦生殖器官)○○○直到射精為止,你是否知情? 答 我知道
。...... 問 妳於何時開始幫○○○在臺北市內湖區○○路○○號○○樓派遣男客?
你都如何跟○○○拆帳?答 我不記得了......問 妳......一共幫○○○派遣幾位男
客與○○○從事半套性交易?......答大概有 2名男客。我沒有跟她收費,因為她是
我遠親表妹。 問 警方於今(19)日於你住處查扣之手機是否有妳幫○○○派遣男客
之工作機?答 銀色 OPPO智慧型手機......就是我幫○○○派遣男客之工作機。....
..問 據○○路○○號○○樓屋主○○○筆錄中稱,妳自稱○○○姐姐於 107年3月20
日致電於○○○詢問該處是否還有承租,是否屬?答 屬實。......」、「......問
妳購買上述5張人頭卡要做何用途? 答 是準備要用來幫其他小姐派遣男客之用。問
妳於第一次筆錄中稱銀色OPPO智慧型手機係妳用來派遣男客與○○○、○氏○○從事
半套及全套性交易所使用之工作機,是否屬實? 答 屬實。......。」是訴願人於系
爭建物經營無市招應召站,為系爭建物之使用人,其將系爭建物違規使用作為性交易
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規定之事證明確。
(四)復按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 410號
判例意旨參照),原處分機關仍得依所得事實證據,適用法規而為行政裁處。經查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107年8月29日107年度偵字第11998號不起訴處分書,係以無證據認定
訴願人有刑法第 231條妨害風化犯行而予不起訴處分,與系爭建物是否違規作為性交
易場所使用之判斷仍屬有別;是原處分機關依所查得上開事實證據,適用法規而為行
政裁處,核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訴願人所涉妨害風化罪案件之結果,係屬二事;
訴願人就此之主張,不足採據。
(五)另訴願人主張係受迫之下作未符事實之筆錄陳述等節,經查,依內湖分局107年10月1
1日北市警內分行字第 1076026899號函略以:「......說明:......二、本案係本分
局員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107年聲搜字001156號)查獲,搜索及製
作筆錄均全程錄影(音)蒐證,並無訴願人○○○所稱遭員警脅迫方做未符事實之筆
錄陳述情事。......。」是本件並無訴願人所陳受迫下作未符事實之筆錄陳述情事,
其主張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據。
(六)又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
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本件訴願人使用系爭建物作為性交易場所之行
為,同時觸犯刑法第 231條及違反建築物使用人依都市計畫法第34條等規定合法使用
建築物之義務,而涉犯刑法第 231條妨害風化罪嫌部分業經內湖分局移送士林地檢署
偵辦,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8月29日對訴願人作成107年度偵字第11998號不
起訴處分書;是以,本件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 2項規定,該違規行為既經不起訴處分
確定,則原處分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 1項前段規定裁處之行政罰,應無一事二
罰之情事。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將系爭建物違規使用為性交易場所,裁處訴願
人2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揆諸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並無不合,原處分
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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