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12.27. 府訴二字第107209200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0月3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42745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案外人○○○(下稱○君)前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106年1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
      10630015800號住宅補貼核定函核定為105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051B03163
      ),自106年1月至106年2月按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5,000元,共計1萬元在案
      。嗣原處分機關查得○君於106年2月4日死亡,乃以107年10月3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42
      745號函通知訴願人,○君105年度租金補貼於死亡後應即停止,原處分機關應自 106年
      2月4日起廢止上開106年1月20日核定函,因訴願人為○君之法定繼承人,並請訴願人繳
      回溢撥之租金補貼款共計4,464元(106年2月4日至2月28日)。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7
      年10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年5月3日士院
      彩家友106年度司繼字第504號函准予備查訴願人拋棄繼承權,處分認定事實錯誤,乃以
      107年10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6048344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上開107年10月3日北市
      都服字第1076042745號函;另以107年11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53175號函通知本府法
      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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