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1.22. 府訴三字第10861002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9月6日北市衛醫字第1076024533號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民眾陳情訴願人於○○○網站〔網址: xxxxx,下載日期:民國(下同)107年8月10日
      〕刊登「○○......骨盆調整、頭骨按摩、尾骶骨調整、股仙骨療法、頭蓋骨療法、○
      ○醫學的仙骨療法......薦椎療法的創新發現......仙骨療法對慢性疾病的根治率約為
      90%以上,而頭蓋骨療法的根治率約為80%以上......醫生靠開刀、器具、藥物治療患
      者,你靠雙手就可以治療患者......。」等詞句之醫療廣告,原處分機關乃於107年8月
      24日至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檢查,另於107年8月29日訪談訴願人並
      製作調查紀錄表。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非醫療機構,卻刊登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
      第8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104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規定,以107年9月6日北市衛醫字第1076024533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
      該裁處書於107年9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9月2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
      起訴願,10月30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本件處分對象有誤,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107
      年12月13日北市衛醫字第 10760698081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並以同
      日期北市衛醫字第 10760698083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
      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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