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3.12. 府訴三字第108610117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1月29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
    71076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從事廢棄物清理業等,為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
    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日,派員針對訴願人所僱勞工○○○於10
    7 年10月30日○○樂園地下○○樓資源回收區(本市中山區○○○路○○號)發生被夾(壓
    )受傷住院之職業災害檢查,發現訴願人對於所僱勞工從事於紙箱壓縮機壓紙作業,其所使
    用之紙箱壓縮機(自動化機械)具有被夾等危害勞工之虞,具有危險之部分未有設置具有連
    鎖性能之安全門(連鎖性能失效)等設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及職業安
    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規定,致所僱勞工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 3款職業
    災害。勞檢處爰當場製作一般行業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分別經訴願人之代表人○○○及
    現場人員○○○簽名確認在案。嗣勞檢處以 107年11月6日北市勞檢一字第10760277802號函
    檢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訴願人即日改善,並另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審
    認訴願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規定(
    原裁處書誤繕部分,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108年1月7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11355號函更正在案
    ),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職業災害,且為乙類事業單位,乃依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43條第 2款、第49條第1款、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
    點第7點之1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
    點、第4點項次6等規定,以107年11月29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71076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
    幣(下同)6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 107年12月3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2月1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雇主:指事業
      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
      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前二項必
      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7條第2項第3款規
      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
      構:......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第43條第 2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六
      條第一項......之規定......。」第49條第1款、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 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
      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二、有第四
      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條規定:「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第 2條規定:「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
      。」第 58條第5款規定:「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
      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
      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7點之1規定:「主管機關或勞動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
      、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
      罰之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
      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
      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
      超過一億元者。(二)乙類:非屬甲類者。」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
      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
      │項│違反事件(職業│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
      │ │安全衛生法) │     │幣:元)或其他處罰│:元)       │
      │次│       │     │         │          │
      ├─┼───────┼─────┼─────────┼──────────┤
      │6 │雇主違反第 6條│第43條第 2│處3萬元以上30萬元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
      │ │第 1項規定,對│款    │以下罰鍰。    │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
      │ │下列事項未有符│     │         │次數處罰如下:   │
      │ │合規定之必要安│     │         │……        │
      │ │全衛生設備及措│     │         │2.乙類:      │
      │ │施者:(1) 防止│     │         │(1)第1次:3萬元至5萬│
      │ │機械、設備或器│     │         │  元。……     │
      │ │具等引起之危害│     │         │3.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
      │ │。……    │     │         │ 法第37條第 2項之職│
      │ │       │     │         │ 業災害者:……其他│
      │ │       │     │         │ 災害得處前 2點規定│
      │ │       │     │         │ 金額 2倍之罰鍰……│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
      ├──┼────────┼──────────────────────┤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承攬之事業廢棄物清運作業,於 107年10月30日經原處分機
      關檢查發現紙箱壓縮機未設置連鎖性安全車門等設備部分,已於107年11月7日改善完畢
      ,請降低罰鍰。
    三、查勞檢處派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實施職業災害檢查,發現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之違規
      事項,有勞檢處107年11月6日北市勞檢一字第 10760277801號函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
      、107年11月1日一般行業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調查結果表及採證
      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於 107年10月30日經原處分機關檢查發現紙箱壓縮機未設置連鎖性安全車
      門等設備部分,已於107年11月7日改善完畢,請從輕量處云云。經查: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立法意旨,乃為防止職業災害,以保障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又
       為預防勞動場所之危害,應優先採用本質上係安全設計者,或採用安全衛生設備以阻
       絕、隔離及消減危害,此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再按雇主對於電
       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
       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違反者,處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揆諸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
       1款、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等規定自明。
    (二)依卷附勞檢處107年11月1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8條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應設置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已失效)..
       ....」有訴願人之代表人簽名確認在案。另依訴願人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調查結果表略
       以:「......罹災者資料......○○○......因機器老舊,門閥開關感應器損壞,同
       時該員因注意力不集中將手誤放門口,而導致手部分撕裂傷 自11/1發生事故至今11/
       26尚未出院......」復依勞檢處現場採證照片影本所示,其所使用之紙箱壓縮機光電
       感應式安全連鎖裝置之安全門失效,致閘門未關上即可進行壓縮作業。是訴願人有事
       實欄所述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本件訴願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 2項之職業災害,原處分機關考量其情節嚴重程度所為裁
       罰,尚無違誤;是訴願人尚難以事後改善行為要求減輕裁罰。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
       訴願人第1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1款、第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7點之1及裁罰基準等規定,處訴願人 6萬元罰鍰
       ,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