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3.25. 府訴二字第108610120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2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66318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訴願標的,惟其記載:「......因收到不合格函在此提出訴願書 1
      07年住宅租金補貼案編號1071B11443......」,揆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下同) 107年12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66318號函,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於107年8月30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7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案件編號:1071B1144
      3),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5人,經以內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料核算
      ,訴願人及家庭成員之不動產現值(含公同共有)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413萬9,
      279元,已逾 107年度申請標準(設籍臺北市之家庭不動產限額為876萬元),核與自建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 107年
      12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66318號函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為不合格。訴願人不服,於
      107 年12月2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所提資料重新計算訴願人及家庭成員持有之公同
      共有不動產持分數額,審認本件尚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規
      定,乃以108年1月9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352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107年12
      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66318號函,並另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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