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3.25. 府訴二字第108610120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2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69312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6年8月22日檢具相關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6年度住宅租金
      補貼,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1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0032800號核定函(下稱107年1
      月22日核定函)核定為106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061B08218),並自107年
      2月至同年11月,按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含本市加碼補貼6,000
      元),合計已核撥10期共計11萬元。嗣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戶籍內之家庭成員○○○
      、○○○與他人共同持有基隆市仁愛區○○路○○號住宅 1戶(下稱系爭住宅,持分各
      為8分之 1,換算持分面積合計為71.82平方公尺),因持分換算面積合計超過40平方公
      尺,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視為有自有住宅,與同辦
      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 1目關於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不符,乃依同辦法第22條
      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以107年12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69312號函撤銷107年1月
      22日核定函,並追繳訴願人自107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溢領之補貼款共計11萬元(1
      萬1,000元x10【期】)。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8年1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本件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戶籍內之家庭成員○○○、○○○與他人
      共同持有之系爭住宅已於86年6月遭基隆市政府強制拆除,依內政部營建署100年1月3日
      台內營字第0990811146號函釋應可視為無自用住宅,原處分認定事實錯誤,乃以108年1
      月28日北市都服字第 1083002372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上開107年12月20日北市都服字
      第1076069312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
      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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