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4.26. 府訴二字第108610214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月11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3982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7年8月20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7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案件編
      號:1071B08201),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 4人(訴願人及其配偶○○
      ○、長子○○○、次子○○○),經以內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料核算,訴願人及其家
      庭成員之年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127萬8,754元,已逾107年度申請標準(設籍臺北市
      之家庭年所得應低於 125萬元),核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1月11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3982號函否准訴
      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08年1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8年1月29日補正訴願程
      式及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於訴願書所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108
      年1月29日更正後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查認訴願人家庭年所得並未超過上開標準。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2月12日北市都
      服字第1083012906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108年1月11日北市
      都服字第1083003982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
      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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