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5.13. 府訴二字第108610255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公共住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1月31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103661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
      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
      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承租本市○○公共住宅一房型,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訴願人符合
      承租資格,乃以民國(下同) 107年3月12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2077300號函通知訴願人
      抽籤結果為第 9配租順位(正取)及辦理選屋作業等;而訴願人就本市松山區○○路○
      ○號○○樓之○○建物與原處分機關簽訂租賃契約書。嗣經原處分機關向稅捐稽徵單位
      查調訴願人之財稅資料,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為 1口、家庭年所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71萬2,387元、平均每人每月為5萬9,366元,依○○公宅租賃契約書第5條約定:「..
      ....乙方依第五項稅捐機關最新所得資料逐年查核,其家庭年所得逾 145萬或其家庭每
      人每月平均收入逾5萬6,550元者,甲方得終止租約。」審認訴願人已不符承租○○公宅
      之資格標準,乃依住宅法第38條規定,以108年1月31日北市都服字第 10830103661號函
      通知訴願人,於108年3月31日起終止訴願人租賃契約,因訴願人已不符承租資格,故10
      8年1月至3月租金不續予補貼,租金將以1萬400元計收,請訴願人於108年 3月31日前騰
      空房屋交還公宅,並繳清各項費用等。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8年2月18日經由原處分機
      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書並無訴願人之簽名或蓋章,本府法務局乃以108年2月26日北市法訴二字第
      1086091191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該函於108年2月27
      日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
      不合法。另本案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尚須作政策性研議,乃以108年2月27
      日北市都服字第 10830195091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上開108年1月31日北市都服字第10
      830103661 號函,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