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5.13. 府訴二字第108610255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8年1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076050566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檔案法第 1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
      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
      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
      理由。」第29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條規定:「本細則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之。」第18條第 1項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
      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五
      、檔號。六、申請目的。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八、申請日期。」第
      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
      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三十
      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應用各機關檔案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三)申請項目。(四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五)檔號。......。」第 7點規定:「承辦單位審查申請案
      件時,如有不合程式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
      補正者,得駁回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本市萬華區○○路○○號及○○號等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領有 105使字第xxxx
      號使用執照(下稱系爭使照),為地下 7層地上26層共1棟687戶之鋼骨造建築物,訴願
      人為上址○○號○○樓之○○之所有權人。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07年12月10日檔案
      應用申請書,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申請閱覽、抄錄、複製之檔案名
      稱或內容要旨欄記載,序號 1為系爭使照公設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領得室內
      裝修證明相關申請文件及往來文書含附件、申請中案件;序號 2為系爭使照申請公寓大
      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報備相關文件含附件等資料。案經建管處審認訴願人之申請書未載明
      檔號,乃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第4點及第7點規定,以
      108年1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76050566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請先至機關檔案目錄查
      詢網查詢檔號,並於文到次日起 7日內補正,俾利辦理檔案調閱事宜,屆期不補正或不
      能補正,得駁回申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倘訴願人所提檔號涉及具體
      內容之檢舉、陳情案件之檔案,該處將不提供閱覽。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8年2月22日
      經由建管處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建管處108年1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76050566號函,係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第4點第2項及第7點規定,通知訴願人其107年12月10日
      檔案應用申請書,未記載其欲申請閱覽檔案之檔號,請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 7日內補正
      ,並說明倘訴願人所提檔號涉及具體內容之檢舉、陳情案件之檔案,該處將不提供閱覽
      ;是依上開函文內容,僅係建管處依前揭要點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檔案應用申請書之記
      載事項等,核其性質,應屬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該函遽
      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本件訴願標的既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核無必要,併予敘
      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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