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5.13. 府訴三字第108610257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月15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10
    4563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從事人力供應業,承攬○○股份有限公司○○線及○○纜車清潔維護工作勞務契
      約,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第3類事業
      ,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4日、
      7日派員檢查認:(一)訴願人前經勞檢處於106年 7月19日、21日派員檢查,發現訴願
      人未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條第1項附表2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經勞檢處以106年8月7日北市勞檢一字第1063038730
      0 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命訴願人依限改善。惟本次檢查發現訴願人勞工總人
      數達 664人,僅設有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不符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附表2規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二)訴願人僱用勞工於○○股份有限公司○○機廠從事電聯車外部清潔人員工作,未
      能提供勞工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資料,第2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
      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次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4月30日
      北市勞職字第 10733032900號裁處書裁處)。
    三、勞檢處乃作成一般行業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嗣以107年12月22日北市勞檢一字第107
      60296673 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款、第
      49條第 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7點之1及臺北市政
      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項次37、38規定,以108年1
      月15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1045631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萬元、6萬元
      ,計 9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8年1月18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108年2月23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08年3月15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062762號函通知訴願
      人,自行撤銷上開108年1月15日北市勞職字第 10761045631號裁處書,另以108年3月15
      日北市勞職字第 10860062761號函通知本府。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
      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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