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7.17. 府訴二字第108610298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8年4月24日北市都秘字第1083036186
    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9日透過本府單一陳情系統(案件編號:W10-1071129
      -00286)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反映該局局長室之通道遭封鎖,若發生火警
      將危及到 9樓民眾安全;經都發局以107年12月4日北市都秘字第1076062096號單一陳情
      系統案件回復表略以,該局係依臺北市市政大樓門禁管制規定第5點規定管制9樓西南區
      通道門,且該辦公區域未設置受理一般民眾洽公櫃檯,管制該區域對洽公民眾權益未受
      影響,另本府市政大樓各區域均設置防火門、安全門等消防避難設施,並依規定辦理市
      政大樓消防防護工作,以保障辦公場所安全。嗣訴願人於108年4月19日透過本府單一陳
      情系統(案件編號: W10-1080419-00128)反映都發局走道門不能關閉,以免地震人民
      少了 1個走道逃生及落實換證機制等;經都發局以108年4月24日北市都秘字第10830361
      86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略以, 9樓西南區辦公區域門禁係依臺北市市政大樓門禁
      管制規定辦理,並以上開107年12月4日回復表回復在案,至於災害發生時之逃生或避難
      動線悉依市政大樓有關規定辦理。訴願人不服都發局上開108年4月24日單一陳情系統案
      件回復表,於108年5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2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都發局檢卷答
      辯。
    三、查本件都發局108年4月24日北市都秘字第1083036186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係就
      訴願人反映本府市政大樓都發局走道門不能關閉及落實換證機制等陳情事項,回復說明
      門禁管制之相關規定及逃生避難事宜;是依該回復表之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
      之觀念通知,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上開回復表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
      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本件訴願標的係就都發局對訴願人陳情門禁管制所為回復,非屬行政處分,已如前述
      ,且都發局已就本件訴願檢卷答辯詳盡說明事件始末,是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及調查證
      據,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