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7.17. 府訴二字第108610301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8年 3月20日W10-1080219-00135號單
    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19日透過本府單一陳情系統(案件編號: W10-1080219
      -00135)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反映表示,請將訴願人與○專委就社會住宅
      事件討論結果之"電子文字"以電子郵件或檔案方式交付予該局○專委;經都發局以 108
      年3月20日W10-1080219-00135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記載有關本市○○區公共住宅
      申請人○○○承租資格爭議事件研商會議之開會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者等內容回
      復訴願人在案。訴願人不服都發局上開108年3月20日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於 108
      年 5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2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都發局 108年3月20日W10-1080219-00135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係就訴願
      人反映社會住宅事件討論結果等陳情事項,回復說明有關本市○○區公共住宅申請人○
      ○○承租資格爭議事件研商會議之開會相關事項;是依該回復通知信之內容,應屬事實
      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上開回復通知信遽
      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本件訴願標的係都發局對訴願人陳情社會住宅事件討論結果所為回復,非屬行政處分
      ,已如前述,且都發局已就本件訴願檢卷答辯詳盡說明事件始末,是訴願人申請陳述意
      見及調查證據,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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