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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7.18. 府訴三字第108610305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3月13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42
3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未分類其他專賣批發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7年12月27日及108年1月11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於107年10月至108年1月自行招
收4名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實習生○○○、○○、○○○、○○○(下合稱○君等4人)。依
訴願人與○君等4人之約定及實際學習內容,其等應屬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項規定之技術生
,惟訴願人未將○君等4人之訓練契約送原處分機關備案,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規定
。又訴願人正職員工僅有 4名,技術生已逾勞工人數四分之一上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8條
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 1月23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860093592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
知書予訴願人,命即日改善,並記載如有異議,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並
敘明理由。原處分機關復以108年2月20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20286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經訴願人於 108年3月5日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法
情事明確,乃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 3項、第80條之1第1項、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行為時第 4點項次59及項次62等規定,以108年3月13
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4231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合計處 4萬
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8年3月1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8年4月1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8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64條第 2項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
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第65條第 1項規定:「雇主招
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
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
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第68條規定:「技術生人
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第79條第 3項規
定:「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
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98年1月5日勞職訓
字第 0970500983B號函釋:「主旨:修正『技術生訓練職類』,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修正『技術生訓練職類』如附表。附表:技術生訓練職類 職類名稱......
一○八、網頁設計 一○九、廣告設計......。」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行為時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
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節錄)項次
59
62
違規事件
雇主招收技術生,未簽訂或未依規定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並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案者。
雇主招收技術生人數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者。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65條第1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第68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65條第1項「技術生契約備案」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提供之實習類別係電子商務與社群行銷,不屬於技術
生訓練職類,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第 3條之一般校外實習生,並非技
術生,主要目的是進行學習,並無提供勞務或工作之事實。○君等 4人與訴願人為學習
訓練關係,並無主從關係,亦無出缺勤等規範,實習生可隨時終止實習。請撤銷原處分
。
三、查訴願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有如事實
欄所述之違規事項,有原處分機關 107年12月27日及108年1月11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
○○○(下稱○君)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訴願人勞工名冊
、實習生工作約定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提供實習之類別係電子商務與社群行銷,不屬於技術生訓練職類,○君
等4人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第3條之一般校外實習生,並非技術生,並無
提供勞務或工作之事實,且與訴願人為學習訓練關係,並無主從關係,亦無出缺勤等規
範,實習生可隨時終止實習云云。按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技術生訓練職類包含網頁
設計、廣告設計等;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1式3份,訂明訓
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
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技
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違反者,各處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
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
按次處罰;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 2項、第65條第1項、第68條、第79條第3項、第80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亦有前勞委會 98年1月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函釋意旨可資參
照。經查:
(一)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 1項規定部分:
1.本件依原處分機關107年12月27日及108年 1月11日訪談○君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
錄影本分別記載略以:
(1)「......問 請問貴公司招收『實習生』是否有實習生名單以及出勤紀錄表?答
目前只有1位實習生○○○,107/11月份有4位。......實習生上班的時間起訖
與正職人員一樣......每日出勤時數(扣除休息時間後) 8小時。......問 請
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貴公司以『合作機構
』名義公開招募並錄用學生實習?1.貴公司是否有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
辦法』與該實習生之學校簽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2.是否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
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
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3.學生實習期間於(○○股份有限公司)是
否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答 1.沒有與任何學校簽定產學
合作書面契約。2.個別實習生與本公司有簽定『實習生工作約定』,目前公司是
招收大學生,網路徵才上沒有特別標示,以給予實習生學習網路電商的知識、行
銷方式、平台操作等,由正職人員帶實習生操作訓練。實習生提出想學習的需求
,依照個別實習生可以安排時間來作實習,公司沒有硬性規定實習生來公司日期
。選擇到公司的時間,是實習生自己安排。實習生若確定固定每星期幾到公司,
但如未能到公司,公司會請實習生告知請假(口頭),沒有紙本的假單。實習期
間是依照個別實習生的時數去計算......實習生實習日,每1日提供午餐津貼120
元,未有其他學習獎學金、津貼,亦未有成績評核等。3.公司會教實習生學習撰
寫文案,瞭解購物平台、○○○行銷方面的關聯性,沒有讓實習生獨立上架平台
。......」
(2)「......問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正職人員如何教導實習生、帶領實習生學習
,是否有計畫學習項目......所需實習時數多久時間後,實習生可以單獨作業?
實習生能獨立完成份內工作?答......如實習生學到商品文案時,指導員給予實
習生一個作業(新產品上市)讓實習生試著作商品(新或舊)的文案。不清楚這
樣的作業是否為行銷or設計正職人員本身的工作職務。......問 請問○○(股
)有限公司正職員工人數 4位,是否有充裕的時間指導實習生電子商務、社群行
銷等業務活動,如何安排實習生的工作?是否有協助正職人員或分攤正職人員的
工作?答 ......正職指導員會給實習生一些功課,讓實習生去搜尋一些資訊,
瞭解市場方向之類的。我得知是沒有實習生分攤正職人員的工作。......問 請
問貴公司與實習生訂定『實習生工作約定』所稱『獨立完成工作』?答 教他方
向、概念,然後驗收時可能提出一些檢測題目,確認實習生可否獨立完成他所學
習的東西。......」
2.經查訴願人與○君等 4人簽訂之實習生工作約定載明:「......職務類別:實習生
(依組別) 工作性質:專業實習 出勤實習時數滿288小時以上(約3個月,每周
3個整天)/200小時以上(約6個月,每周 1個整天),依每月行填寫的到場實習時
間表確實進行實習,如有變化,則需事前請假. 實習完畢,將視表現轉為正職或者
為接案配合,另外會發給實習證書.......上班時段:周一到周五9:00-6:00 休
假制度:依公家機關規定 實習福利.做中學的專業學習安排(包括電子商務、行
銷公關、商品管理、社群行銷等不同的學習機會)......實習組別:(可依照表現
狀況更換實習專業訓練) 社群行銷∣可以學習如何用社群工具建立行銷管道及經
營,社群內容編輯,內容編採、採訪規劃及邀稿、專題發想、校稿採訪側拍和報導
影像 商品開發∣可以學習如何開發新商品 電子商務∣可以學習如何營運電子商
務及經營 行銷企劃∣廣告企劃活動企劃 公關企劃等......」另訴願人提供之「
實習生學習計畫表」中「分組與學習目標」,則分為社群經營組、電子商務組、廣
告行銷組、公關活動組,各組之「工作項目(第一階段)」載明「了解學習寵物用
品市場/參與實體活動/發想 網路活動/電商 網站規劃/執行 網路活動/實體活動之
公關 新聞推廣/直播活動企劃」。依上開實習生工作約定、實習生學習計畫表與實
際實習內容等觀之,訴願人有教導○君等 4人撰寫文案、○○○行銷、社群內容編
輯、廣告企劃等,並由正職員工擔任指導員,給予○君等 4人作業並驗收確認可否
獨立完成所學習作業等;○○○之實習證書亦載明於107年10月3日至108年1月 3日
於訴願人公司實習200小時。是○君等4人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接受訴願人訓練,
屬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項及前勞委會98年1月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函釋所
規定之網頁設計及廣告設計職類技術生。
3.至訴願人主張○君等4人為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第3條之校外實習一般
型,並非技術生,無提供勞務云云。惟技術生本即以學習為主要目的,所有學習活
動僅能為獲得屬於個人之知識與技能而為之,而不應從事學習訓練課程以外之勞務
提供或工作。且上開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僅係草案,況該草案第 3條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實習生:指於學校就讀,修習校外實習課程,
在一定期間內於實習機構學習之在學學生。三、實習機構:指與學校簽訂校外實習
合作契約,傳授實習生專業知能及技能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
○於實習時並非學生身分,訴願人亦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有與其餘 3人就讀之學校
簽訂校外實習合作契約,○君等4人自難認係該草案所規定之實習生。是○君等4人
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接受訴願人訓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 2項規定,屬於技
術生,訴願人須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與○君等4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1式3份,
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雙方分執,並送原處
分機關備案,以便原處分機關監督與保護技術生之勞動權利。訴願人與○君等 4人
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惟未將該書面訓練契約送原處分機關備案,其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65條第 1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二)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8條規定部分:
查本件依卷附訴願人實習生出勤記錄表、員工出勤記錄表、勞工名冊、勞工名卡等影
本所示,訴願人於107年10月至11月招收○君等4人為技術生,然同時段僅有正職員工
4 名,技術生已逾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8條規定之事實,
亦堪予認定。
(三)綜上,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人前開違規情節,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分別處訴願人
2萬元罰鍰,合計處4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
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