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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8.13. 府訴三字第108610307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4月3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043535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四、訴願
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
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
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
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未領有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即以賣家帳號「 xxxxx」於○○○網站〔
網址1:xxxxx;網址2:xxxxx;網頁下載日期均為民國(下同)107年2月22日〕刊登販
售「○○ 原廠 按摩 貼片 工業包 現貨」等醫療器材,案經民眾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檢舉,因訴願人地址在本市,該署乃以107年2月12日FDA北字第1072000637A號
函移由原處分機關查處。原處分機關以108年3月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32141500號函通
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以107年3月15日書面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
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 108年4月8日北市衛食藥
字第1083021897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8年 4月22日
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復核,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4月3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
043535號函復訴願人維持原處分。訴願人仍不服,於108年5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人未於訴願書簽名或蓋章,本府法務局乃以108年6月11日北市法訴三字第10
86091845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函於108年6月13日送達,有中華
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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