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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8.12. 府訴二字第108610309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5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41877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8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
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案件編號: 108A00987),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
計 4人(訴願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即長女○○○、長子○○○),經以內
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料核算,訴願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35萬1
24元,已逾108年租金補貼家庭年所得應低於 134萬元之申請標準,核與「臺北輕鬆住-租金
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5款及原處分機關108年1月8日北市
都服字第1083001082號公告(下稱108年1月8日公告)事項第5點第2款規定不符,乃以108年
5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41877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訴願
人不服,於108年 5月16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5月17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以多元方式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解決居住問
題之住宅政策,鑒於內政部營建署『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租金補
貼之申請期間限於各年度七、八月間,為協助逾期申辦者減輕居住負擔,並且銜接申辦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租金補貼,特訂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
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
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第3點第1項及第 2項規定:
「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本市市民。(二)年滿二十歲。......(
五)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租金分級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前項所稱家
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第 7點規定
:「租金補貼之審查程序如下:(一)申請案經本局初審,資料不齊者,應一次通知其
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二)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
,由本局統一造冊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財產、所得資料,據以辦理複審,複審不
合格,駁回其申請;經複審合格,由本局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三)申請案資格審查
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
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本局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
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1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 1083001082號公告:「主旨:公告辦
理108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
間: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二、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三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五、補貼對象及條件:(一)住宅租金補
貼以符合『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之資格條件為
補貼對象。(二)108年租金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申請標準:家庭年所得低於134萬元
,且平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5萬8,030元;餘依『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
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資格條件辦理。......七、租金分級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標準、『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如附表。......十三、本計畫自公布日起實施。本年
度申請案處理程序終結前,因政策變更、預算增減、補助調整等因素致本計畫有修正必
要者,將適用修正後之計畫,申請人不得異議。」
附表 租金分級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節略)
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標準
及內容計算如下表(108 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財稅或主管機關提供之申請人及
其家庭成員 106年度家庭年所得及財產資料作為審查依據):
租金補貼申請標準表戶籍地
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臺北市
134萬元
5萬8,030元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申報核定所得總額為127萬1,210元,原處分機關調閱資料13
5萬124元,係以給付總額為依據,然本補助案申請條件公告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年所
得為標準,並未詳述以給付總額為標準,應依據國稅局認定之核定所得稅為標準而非原
處分機關調閱資料給予之標準核定,乃提起訴願,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案訴願人於108年3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8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
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 4人,經以內政部營建
署匯入財稅資料核算,訴願人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為135萬124元,已逾 108年租金補
貼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34萬元之申請標準,核與「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
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5款及原處分機關108年1月8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 5
點第2款規定不符,有戶口名簿、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8年4月15日查調之訴願人全戶4人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本補助案申請條件公告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年所得為標準,並未詳述以
給付總額為標準,訴願人認為應依據國稅局認定之核定所得稅為標準而非原處分機關調
閱資料給予之標準核定云云。按「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
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及第 2項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本市
市民。(二)年滿二十歲。......(五)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租金分級補貼家庭
年所得及財產標準。」「前項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
籍內直系親屬......。」復按租金分級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所稱所得係指家庭成
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108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財稅或主管機關提供之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106年度家庭年所得及財產資料作為審查依據,為108年1月8日公告
之附表所明定。經查本件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 4人,經以內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料核
算,訴願人家庭成員之年所得為 135萬124元(即訴願人年所得計40萬5,361元、其配偶
○○○年所得計94萬4,763元),已逾108年租金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申請標準應低於
134萬元之標準,核與「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
3點第1項第 5款規定不符;是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前開住宅租金補貼申請案之審查結
果為不合格,應無違誤。訴願人主張應依據國稅局認定之核定所得稅為標準,容有誤解
,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