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8.12. 府訴二字第108610309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承租公共住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5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4016
    7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1日以家庭戶方式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承租本市○○公共住宅
    (申請房型:一般市民身分四房型,收件序號:108CAF00105),於108年 4月23日公開抽籤
    後,列為一般市民身分四房型第 8號配租順位(正取),並進行資格審查。經原處分機關查
    得訴願人家庭人口數計算範圍為訴願人及其父親、母親共計3人,與原處分機關108年3月6日
    北市都服字第1083017575號公告(下稱108年3月6日公告)第2點第1款第3目關於○○公宅之
    四房型人口數限4口以上之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 108年5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4016
    71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108年5月20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8年3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17575號公告:「主旨:公告
      本市洲美......等 5處公共住宅受理申請承租。......公告事項:一、租賃標的、租期
      及費用 (一)標的座落:洲美公共住宅:北市北投區福美路202......號(以下簡稱洲
      美公宅)。......。(二)房型、坪數與戶數:共計167戶。1、洲美公宅:83戶,無通
      用設計戶。......(2)四房型( 40坪):75戶。......二、租賃對象之申請條件及資
      格(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
      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一)基本資格條件: 1、年齡限制:年滿20歲之中華民
      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 2、戶籍、就學、就業限制:
      ...... (3)洲美公宅:(限以家戶型或合租型擇一方式申請)甲、一般戶包含在本市
      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3、人口數限制:(1)洲美公宅
      :三房型人口數限3口以上,四房型人口數限4口以上。......。4、人口數計算:(1)
      申請人及與申請人同一戶號戶籍之下列人員,並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日。甲、配偶。乙
      、請人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2)洲美公宅採合租型方
      式申請,合租人2位以上(人口數達3口)申請三房型,合租人2位以上(人口數達4口)
      申請四房型。......三、招租方式: ...... (二)洲美公宅開放家戶型及合租型方式
      受理申請承租:申請人限擇一種招租方式、房型及身分申請承租公宅。採合租型方式申
      請者:1、由合租人2位以上找齊房型人數(三房3口、四房4口)共同申請,共推一位代
      表人,其餘合租人為連帶保證人。......四、配租分配戶數依申請類別分述如下:(一
      )一般戶:1、洲美公宅:(1)一般市民戶......:29戶(包含三房型 3戶及四房型26
      戶)五、租賃程序:(一)以家庭戶方式申請之一般市民、本市市民......應備文件:
      1、家戶型申請書......。2、全戶戶籍謄本......。......(三)以合租戶方式申請洲
      美公宅之一般市民......應備文件:1、合租切結書......。2、每位合租人應備文件:
      (1)合租型申請書......(五)申請期限及方式:1、申請期限:自民國108年3月12日
      ......至108年3月25日......。2、申請方式:(1)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
      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上班時間內(臨櫃受理於每個工作日之上午 9時至下
      午 5時,但中午12時至13:30午休不受理申請),親自或以掛號郵寄至本局中區辦公室
      ......,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2)網路申請......3、家戶型申請人可
      複選社區,各社區限選擇一種身分及房型,...... 4、申請洲美公宅合租型成員亦可以
      個別身分申請其他家戶型社區,應備之資料重複可檢附原申請合租案所備之資料影本。
      ......(六)公開抽籤方式及日期 1、本局將於108年4月23日(星期二)假大龍峒公共
      住宅1樓會議室......辦理抽籤......。(八)書面審查與審查結果通知:1、一般戶、
      本市市民戶......採先抽籤決定配租順序後,再依配租順序依序進行資格審查。......
      3、申請人......資格不符者,將另函通知。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係於108年3月21日寄送申請書(按:係家庭戶方式之申請書
      ),非原處分所載3月29日申請;3月28日接到原處分機關來電指出表格勾選錯誤並協助
      更正,電話中雙方確認資格無誤;訴願人與同戶籍父母及其弟確為 4口人申請四房型,
      而非原處分機關所稱之 3口人申請四房型,駁回理由於法無據,且不符實情;訴願人之
      弟非屬家戶人口如填寫另一表格(按:應係合租戶方式申請)就符合資格,原處分機關
      應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通知訴願人限期補正,卻違法未給予訴願
      人任何補正機會,表格錯誤為何不能補正,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回覆如果在現場填寫就不
      會發生這種錯誤,訴願人在期限內郵寄申請表,為何要冒被駁回不利益之差別待遇,且
      原處分機關亦未說明其依同法條第 2項何款規定之理由駁回申請,對於資格認定及補正
      事項認定不一,規定不明,一般市民難以應對。
    三、查本件訴願人於108年3月21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向原處分機關寄送申請書(家戶型)申請
      承租本市○○公共住宅(申請房型:一般市民身分四房型),於108年4月23日公開抽籤
      後,列為一般市民身分四房型第 8號配租順位(正取);惟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
      庭人口數計算範圍為訴願人及其父親、母親共計3口,與原處分機關108年3月6日公告第
      2點第1款第3目關於○○公宅之四房型人口數限4口以上之規定不符,有訴願人○○、○
      ○、○○站、○○及○○站公共住宅等五處聯合招租申請書(家戶型)、申請書封套、
      掛號函件證明資料及108年3月21日列印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
      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認定申請日期有誤;原處分機關於108年3月28日來電指出表格
      勾選錯誤並協助更正,填錯申請書卻不能補正,原處分機關對於資格認定及補正事項之
      認定,規定不明云云。經查:
    (一)本次○○等 5處公共住宅聯合招租之申請方式為書面(含臨櫃受理及掛號郵寄)及網
       路申請,申請期限自108年3月12日至108年3月25日,逾期案件不予受理,為108年3月
       6日公告公告事項第 5點第5款所明定。臨櫃受理之申請案與網路申請者,係於申請日
       取得申請編號;郵寄之申請案係於完成建檔後方產製申請編號,原處分所載日期為建
       檔完成日,而非申請日或郵寄送達日,本件訴願人係於公告期限內申請承租公宅,訴
       願主張原處分之申請日期有誤,應係誤會,先予敘明。
    (二)復按 108年3月6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2點、第3點、第5點第5款規定,租賃對象之申請
       條件及資格,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
       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公宅開放家戶型及合租型方式受理申請承
       租,申請人限擇 1種招租方式、房型及身分申請承租公宅,採合租型方式申請者,由
       合租人 2位以上找齊房型人數(三房3口、四房4口)共同申請;家戶型申請人可複選
       社區,各社區限選擇一種身分及房型;申請○○公宅合租型成員亦可以個別身分申請
       其他家戶型社區(不包含○○公宅);再依公告事項第 5點規定:「五、租賃程序:
       (一)以家庭戶方式申請之一般市民、本市市民......應備文件: 1、家戶型申請書
       ......。 2、全戶戶籍謄本......。......(三)以合租戶方式申請洲美公宅之一般
       市民......應備文件: 1、合租切結書......。2、每位合租人應備文件:(1)合租
       型申請書......(五)申請期限及方式:1、申請期限:自民國108年 3月12日......
       至108年3月25日......。2、申請方式:(1)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
       關文件......臨櫃......親自或以掛號郵寄至本局中區辦公室......,並以郵戳為憑
       ,逾期案件不予受理。......」是申請承租○○公宅者,僅能選擇「家戶型」或「合
       租型」,其中 1種招租方式申請,且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
       規定之計算基準日。查訴願人之弟為訴願人之旁系血親,並非屬訴願人家庭人口數計
       算範圍,訴願人之弟如欲成為訴願人申請公宅之房型人數,僅得依上開規定選擇以合
       租型方式申請承租○○公宅,且不得同時以家戶型方式申請○○公宅;惟查訴願人係
       填寫「家戶型」申請書並於108年3月21日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且該申請書上業已載
       明:「......申請承租本案住宅,已知悉申請流程及相關重要權利義務,願遵守一切
       規定,......」並經訴願人簽名確認在案。原處分機關依訴願人填載之申請書(家戶
       型)據以審查,並無違誤。原處分機關依公告事項第5點第8款規定,就一般戶於抽籤
       決定(108年4月23日)配租順序後,再依配租順序依序進行資格審查,查得訴願人家
       庭人口數計算範圍共計3口,與其申請四房型人口數限4口以上之規定不符,乃駁回其
       申請,尚無違誤。訴願人主張其填寫錯誤之申請書一節,其情雖屬可憫,然尚難對其
       為有利認定。又查訴願人所稱原處分機關108年3月28日協助更正者,係訴願人以家戶
       型申請公宅,可複選社區,其勾選申請之○○站公宅僅限於低收入戶申請,因訴願人
       未提出低收入戶身分資料所為調查,與訴願人選擇以家庭戶方式申請公宅,係屬二事
       。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不符承租資格,駁回訴願人之
       申請,揆諸首揭公告,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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