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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8.12. 府訴二字第108610309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4月1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34627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8年3月14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8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
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案件編號: 108A00752),並檢附其承租本市萬華區○○大道
○○號○○樓(下稱系爭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自107年11月5日至108年11月4
日)等資料,經原處分機關查得系爭住宅相關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為空白,乃以108年3月
2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28661號函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下稱萬華分處)提供系爭
住宅108年課稅明細表,嗣原處分機關依萬華分處函送之房屋稅108年課稅明細表記載,系爭
住宅係部分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部分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核與「臺北輕鬆住-租金
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 6點(第2款第2目)規定不符,乃以108年4月
1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34627號函否准訴願人所請。該函於108年4月1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08年5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以多元方式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解決居住問
題之住宅政策,鑒於內政部營建署『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租金補
貼之申請期間限於各年度七、八月間,為協助逾期申辦者減輕居住負擔,並且銜接申辦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租金補貼,特訂定『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
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
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第 3點規定:「申請租金
補貼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本市市民。(二)年滿二十歲。......」第 5點規定
:「申請住宅補貼者,應於受理期間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
證明。......。」第 6點規定:「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坐落
於本市。(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
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
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
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第 7點規定:「租金補貼之審查程序如下:(一)申請案經本局初審,資料不齊者,應
一次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三)申請案
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
基準......。」
原處分機關108年1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1082號公告:「主旨:公告辦理108年度『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
1月10日起至108年 3月31日止。二、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三、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五、補貼對象及條件:(一)住宅租金補貼以符合『
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之資格條件為補貼對象。
......十三、本計畫自公布日起實施。本年度申請案處理程序終結前,因政策變更、預
算增減、補助調整等因素致本計畫有修正必要者,將適用修正後之計畫,申請人不得異
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已請求前承租系爭住宅之公司將營業登記移出或註銷解散登
記,請原處分機關至現場查明,系爭住宅確定係作住家使用,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件訴願人於 108年3月14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8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
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承租之系爭住宅相關登記資料,其
主要用途為空白,並按非自住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核與「臺北輕鬆住-租
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 6點(第2款第2目)規定不符,有訴願
人108年3月14日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萬華分處108年3月28日北市稽萬華乙字第 1
084402089號函所附房屋稅108年課稅明細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已請求前承租系爭住宅之公司將營業登記移出或註銷解散登記,系爭住
宅確定係作住家使用云云。按「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
業要點第 6點規定:「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坐落於本市。(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
公寓』或『宿舍』字樣。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
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同作業要點第
7點第3款規定,申請案資格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經
查本件依萬華分處提供之房屋稅 108年課稅明細表所載,系爭住宅係按非自住住家用及
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是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住宅非屬上開要點第 6點(第2款第2目
)規定之住宅,應無違誤。又訴願人主張其已請求系爭住宅前承租之公司將營業登記移
出或註銷解散登記,系爭住宅確定係作住家使用等語;惟查公司所在地登記在系爭住宅
之○○有限公司雖經本府於108年5月13日為解散登記,此為訴願人申請(108年3月14日
)後發生之情事,尚不影響本件訴願人於108年3月14日申請時不符合「臺北輕鬆住-租
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所規定之租金補貼資格。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
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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