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8.27. 府訴三字第108610318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診所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5月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8
    3033652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領有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證字第ACM093000061號管制藥品登記證,原處
    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7年11月26日至訴願人處所實施稽查時,發現訴願人未依規定將管
    制藥品「立舒定錠 3毫克(衛署藥輸字第004457號)」收支結存詳實登載於管制藥品簿冊。
    經原處分機關於 107年11月29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下稱○君)並製作調查紀錄表
    後,審認訴願人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以
    108年5月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03365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該裁
    處書於108年5月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 5月2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記載:「......本人○○診所負責人○○○,收到......衛生局於中華民
      國 108年5月3日寄來有關管制藥品的裁處書,......考量撤銷罰鍰......」並檢附原處
      分機關同日期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033652號裁處書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機關
      108年5月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83033652號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第28條第 1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
      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第39條第 1項規定:「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
      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
      品項分別登載下列事項:一、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
      位及製造廠名稱。二、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下列事
      項:(一)收入原因為購買或受讓者,並應登載藥品批號、來源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
      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二)收入原因為查獲減損之管制藥品者,並應載明減損管制藥
      品查獲證明文號。(三)支出原因為銷燬或減損者,並應載明藥品銷燬或減損證明文號
      。(四)支出原因為退貨或轉讓者,並應載明支出對象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管制藥品
      登記證字號。(五)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
      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及其領用數量。(六)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
      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用量。(七)支出原因為研究、試驗者,並
      應登載研究試驗計畫名稱與其核准文號及使用者姓名。三、結存數量。」
      臺北市政府92年1月30日府衛四字第092023017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2年2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
      理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19

    違反事件

    未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等情形。

    法條依據

    第28條第1項
    第39條第1項、第2項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上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罰鍰6萬元至16萬元。……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唯一疏忽是暫時漏載了立舒定4錠半,合理推斷僅是門診1人
      次的用量,應不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裁處,此事確為訴願人管理不周,但
      僅為小疏忽;請考量撤銷罰鍰。
    四、查訴願人領有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證字第ACM093000061號管制藥品登記證
      ,其未依規定於設置之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及結存情形,有原處分機關10
      7年11月26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醫療機構)、107年11月29日訪談○君之調
      查紀錄表、現場採證照片、訴願人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
      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因其疏忽暫時漏載立舒定4錠半,合理推斷僅是門診1人次的用量,應不適
      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裁處云云。按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
      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如有違反,即應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處罰;考其立法目的,
      乃在使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於業務處所得管理管制藥品之來源與去向,並課予其每
      日清查結存之義務。次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品項分
      別登載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位及製造廠名稱、收入
      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其他法定應登載事項。查本案訴願人持有之管制藥品「立
      舒定錠3毫克(衛署藥輸字第004457號)」實際結存量為347顆,與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
      冊登載之結存量342顆不符,有原處分機關107年11月26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
      (醫療機構)、訴願人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及現場採證照片等影本在卷可憑。又查
      卷附原處分機關 107年11月29日訪談○君製作之調查紀錄表影本載以:「......問:本
      股 107年11月26日至貴診所......稽核發現......Lexotan3mg(衛署藥輸字第004457號
      ......) 347粒,簿冊登載數量與實際結存量不符,簿冊未登載每日結存,簿冊登載不
      詳實,請台端說明?答:簿冊登載不詳實確實為本診所缺失,非故意多藥有販售意圖,
      本診所無心犯錯,會加強改正確實登載,不再犯錯......。」該調查紀錄表經○君簽名
      確認在案;是訴願人就前開管制藥品現場實際結存量與管制藥品簿冊登載之結存量於查
      核時不相符合,亦經訴願人自承係因疏忽所致,是其因過失而未善盡每日清查結存詳實
      登載之義務,違規事證明確,依法即應受罰,尚難以疏忽漏載為由,邀免其責。訴願主
      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6萬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及裁
      罰基準,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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