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8.26. 府訴二字第108610320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4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33919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3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8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
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案件編號: 108A00330),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
計2人(訴願人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即長子○○○),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供之106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核算,訴願人家庭成員利息所得總計新臺幣(下同) 7,974元,以
最近 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目前為1.035%)推算,訴願人家庭
成員之存款本金約為77萬435元,已逾108年租金補貼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為15萬元之申請
標準,核與「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5款
及原處分機關108年1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1082號公告事項第7點規定不符,乃以108年4
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33919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該函
於108年4月18日送達,訴願人於108年5月1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覆,主張以106年所得推斷
其108年度之家庭動產,明顯與事實不符,自106年 6月迄今,存款已用盡等語;經原處分機
關以108年5月 3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39556號函復訴願人,因其動產未符規定,無法恢復其
申請資格。訴願人不服,於108年5月2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以 108年5月28日訴願書記載「......原行政處分機關 台北市政府都發局..
....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 北市都服字第 1083039556號......」,惟查原處分機
關 108年5月3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39556號函僅係對訴願人之申覆主張回復無法恢復其
申請資格,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又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 108
年5月29日)距原處分送達日期(108年4月18日)雖已逾30日,惟因訴願人曾於 108年5
月 1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覆陳情,應認訴願人於法定期間內已有不服之意思表示,並
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
市政府......為推動以多元方式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解決居住問題之住宅
政策,鑒於內政部營建署『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租金補貼之申請
期間限於各年度七、八月間,為協助逾期申辦者減輕居住負擔,並且銜接申辦『自建自
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租金補貼,特訂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
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之主管
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第 3點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者,
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本市市民。(二)年滿二十歲。(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五)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租金分
級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前項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
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第7點第1款規定:「租金補貼之審查程序如下:(一)
申請案經本局初審,資料不齊者,應一次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
,駁回其申請。」
原處分機關108年1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1082號公告:「主旨:公告辦理108年度『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
』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3
月31日止。二、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五、補貼對象及條件:(一)住宅租金補貼以符合『臺北輕鬆住-租金分
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之資格條件為補貼對象。......七、租金分級
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如附表。......」
附表 租金分級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
......( 108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財稅或主管機關提供之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106 年度家庭年所得及財產資料作為審查依據):
租金補貼申請標準表(節略) 單位:新臺幣戶籍地
家庭成員之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每人動產限額
臺北市
15萬元
註:......
2.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6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
利率推算。......。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本件是補助108年的房屋租金,應以108年所得資料推算,不應以10
6年所得資料推算,以訴願人107年所得資料推算動產未超過30萬元,明顯與事實不符,
請依現實狀況核定。
四、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8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
金補貼,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2人,動產總額約為77萬435元,已逾10
8年租金補貼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為15萬元之申請標準,核與「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
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5款及原處分機關108年1月8日北市
都服字第 1083001082號公告事項第7點規定不符;有訴願人108年1月31日申請書、戶政
資料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108年3月6日查調之訴願人全戶2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本件是補助108年的房屋租金,原處分機關以106年所得資料推算動產,明
顯與事實不符云云。按設籍臺北市者申請 108年度住宅租金補貼,其家庭成員每人動產
限額應低於15萬元;次按家庭成員之動產包括存款本金,而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財
稅資料顯示之106年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 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
存款固定利率( 1.035%)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
在此限;復按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等;揆
諸前開原處分機關108年1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1082號公告第7點及「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 3點等規定自明。查依卷附訴願人之
戶政資料影本所示,訴願人家庭成員包含訴願人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即長子○○○共
2人;復依卷附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查調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
其家庭成員106年度利息所得總計7,974元,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
款固定利率(目前為 1.035%)推算存款本金約為77萬435元,已逾108年租金補貼家庭
成員每人動產限額15萬元之申請標準。訴願主張應以 107年度之所得推算,應係誤解法
令,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將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而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揆諸前揭公
告及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駁回及不受理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