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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9.09. 府訴二字第108610326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5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0283692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請求欄雖記載:「請求徹(撤)銷罰緩(鍰)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中
華民國 108年5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0283691號函」惟查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
8年5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0283691號函係檢送同日期北市都建字第10830283692號裁
處書等予訴願人,揆其真意,應係對該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安區○○○路○○巷○○號○○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56
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位於地上 4層樓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核准用途為住宅(公
寓)。前經系爭建物使用人領得107年9月6日簡裝(登)字第 Cxxxxxxx號室內裝修施工
許可證,嗣因民眾檢舉,經原處分機關所屬建築管理工程處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有室
內樓梯直通 2樓,涉及簽證不實之情事,由原處分機關以108年3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
83185242號函撤銷上開施工許可證,同函副知建物所有權人即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 7日
內補辦室內裝修施工許可,如逾期未辦理,將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及第95條之1規定裁罰
。該函於108年3月29日送達訴願人。訴願人逾期仍未辦理室內裝修施工許可,原處分機
關乃以108年5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0283691號函檢送同日期北市都建字第108302836
9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限文到1個月內補辦室內裝修手續,逾期連續
處罰。訴願人不服,於108年6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處分對象錯誤,乃以108年8月12日北市都授建字
第108306853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8年5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
10830283692 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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