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09.10. 府訴三字第108610334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5月15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93
    41號裁處書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及第39條規定部分之處分,提起
    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軟體零售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
      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1日、3月18日及3月22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與勞
      工約定依排班表出勤,每班別排班正常工時8小時至10.5小時,正職勞工休息時間1小時
      、部分工時勞工休息時間 0.5小時。每月按當月六、日天數排休,遇國定假日則再多排
      休,週間起訖為週一至週日,與勞工約定每月 8日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上月工資,遇
      假日延後至第1個工作日。訴願人以綜合商品零售業經勞資會議同意自106年1月1日起實
      施 4週變形工時制度,並以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28日始為4週週期,以此類推,惟訴
      願人行業別為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軟體零售業,非 4週變形工時之適用行業,並查得:
    (一)訴願人勞工○○○(下稱○君)107年8月薪資應於107年9月10日給付(原約定9月8日
       發給,遇假日延後至第 1個工作日),惟訴願人遲至108年3月18日受檢時仍未給付○
       君107年8月工資,訴願人未依約定期日給付工資予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 1
       項規定。
    (二)勞工○○○107年10月、○○○107年11月及12月皆有因處理工作事務而延長工時之情
       事,惟訴願人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以勞工○○○ 107年12月為例,其當月延長
       工時在2小時以內共計20小時,訴願人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元【
       22,500(薪資22,000+全勤獎500)/30/8×20×4/3】,惟訴願人未將全勤獎金項目計
       入薪資總額計算,僅給付2,456元(22,000/30/8×20×1.34),短少給付44元;訴願
       人未依法令給付勞工平日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
    (三)訴願人使勞工○○○(下稱○君)、○○○、○○○及○○○於休息日出勤,而未依
       規定給付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以○君為例,其於107年9月9日休息日出勤7.5小時,
       訴願人依法應給付○君休息日出勤延長工時工資 1,656元【140×(2×4/3+5.5×5/3
       )】,惟訴願人僅給付 1,050元(140×7.5),短少給付606元(1,656-1,050);訴
       願人未依法令規定給付勞工休息日出勤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2項
       規定。
    (四)107 年11月24日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部指定應放假之日,勞
       工當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及○○○皆於是日出勤,惟訴願
       人未依法給付應放假日出勤工資。以勞工○○○為例,當日出勤 8小時,訴願人依法
       應加倍給付工資為883元(26,500/30×1),惟訴願人僅給付433元,短少給付 450元
       (883-433);訴願人未依法加倍給付應放假日出勤工資予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
       9 條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4月22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46132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
      知訴願人,命其即日改善及陳述意見,惟訴願人未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 1項、第2項及第39條規定,且為乙類事業單位,
      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4點項次11、13、14、44等規定,以108年5月15日北市
      勞動字第10860099341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合計處 8萬元罰鍰,並公布訴
      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8年5月1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上開裁處書關於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及第39條規定部分之處分,於108年6月14日經
      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之「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欄雖載明不服原處分機關108年5月15日北
      市勞動字第10860099342號函,惟該函僅係原處分機關檢送同日期北市勞動字第1086009
      9341號裁處書及罰鍰收據等予訴願人之函文,且「訴願請求」欄亦載明「請撤銷部分處
      分(將原裁處書中之違反勞基法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及第39條等三項罰鍰處分撤
      銷)。」訴願人亦已檢附該裁處書影本,揆其真意,應係不服該裁處書,合先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23條第 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
      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第24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
      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
      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第37條第 1項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
      假。」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
      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
      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第
      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
      罰。」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77年 7月15日(77
      )台勞動二字第 14007號函釋:「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疑義及全勤獎金應否列入延時工資計算乙案......說明:......三、『全勤獎
      金』如確係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
      第三款所稱工資,計算延時工資應併入計算。」
      勞動部 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主旨: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
      項所定應放假日』,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
      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
      107年11月 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勞動條三
      字第一○七○一三一四六○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
      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
      ,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
      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
      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之公司。3.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含分支機構)。(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
      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節錄)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1

    工資之給付,雇主未依約定或法定期間定期給付,或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者。

    第23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13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雇主未依法給付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者。

    第24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44

    雇主未給付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或特別休假日之工資;或徵得勞工同意或因季節性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而未加倍發給工資者。

    第39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除經營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資訊軟體零售業,尚有資料軟體服務業
       、資料處理服務業,應符合 4週變形工時;再則以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軟體零售業,
       符合批發及零售業適用 8週變形工時。
    (二)勞工○君於 107年7月1日到職並僅工作1日,至次月發薪日時,因無○君帳戶可匯該1
       日薪資 933元,經致電○君表示待其經過公司再親領,以致遲至受檢後才完成匯款;
       僅 1日薪資933元,卻罰2萬元,恐不符比例原則。
    (三)未依法給付勞工○○○等 2人延長工時工資,係因會計人員疏忽及不諳法令所致,並
       非刻意少給付,其中對於○○○未將其全勤獎金計入薪資總額計算,亦非常態或故意
       ,於受檢後已如數補發予○○○等 2人差額合計126元,微小差額卻罰2萬元,是否過
       當?
    (四)未依法足額給予勞工○○○等人於 107年11月24日之選舉投票及公民投票日出勤之工
       資,係因在不影響投票權益下,讓有排班員工先去投票後再來出勤,故以當日實際出
       勤時間計算工資,反之,於投票時段外屬正常排班之時段就未加給,才會造成有差額
       ,於受檢後已補發差額予員工,在在證明訴願人之配合及善意。
    四、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有如事實欄所述違規情事,有原處分機關108年3
      月18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勞工出勤紀錄、薪資轉帳明細及
      薪資結算表等影本附卷可憑,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適用變形工時;勞工○君係個人因素未親領 1日薪資933元,卻罰2萬元,
      恐不符比例原則;未依法給付勞工○○○等 2人延長工時工資,係因會計人員疏忽及不
      諳法令所致,並非刻意少給付,微小差額卻罰 2萬元,是否過當;未依規定給付○○○
      等3人應放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於受檢後已補發差額云云。經查:
    (一)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雇主每月至少定期發給 2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雇主延長勞工工時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
       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 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給三分之一以上;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違
       反者,各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9條、第79條第1
       項第 1款、第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處分機關108年3月18日訪談訴願人之人事助理○○○(下稱○君)之勞動條
       件檢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 問 貴公司每日正常出勤時間為何?休假制
       度為何?答 排班制,由員工自行排班,正職人員每班皆休息 1小時,工讀生休0.5小
       時,正職人員每月按當月六、日天數排休,遇國定假日則再多排...... 問 請問貴公
       司延長工時如何計算? 答 員工會填加班申請單,加班費以法令規定給予。有些則以
       刷卡時間計算加班費。問 請問貴公司與勞工約定薪資如何?何時給付?答 以匯款方
       式為主,亦有現金給付,會請其簽名,每月8日給付上個月薪資,遇假日延後至第1個
       工作日......問 請問貴公司全勤獎如何給予?答 只要員工不遲到、早退、請事病假
       ,當月有全勤就會給500元。問 請問勞工○○○107年11月加班費如何計算?答 2200
       0÷30÷8,加班18.5小時,再乘以 1.34,共2272元。問 請問勞工○○○、○○○、
       ○○○107年11月24日選舉投票日是否給予加倍薪資?答 公司會讓員工投完票再來上
       班,不會防(妨)礙投票,會另外再給一天假,不會影響投票權。 問 請問勞工○○
       ○ 107年8月薪資何時給予?答 錢放在會計那,○○○只做一天,○○○有說經過公
       司會來拿,有跟她要求用匯款的,可是○○○說會來領,他目前還沒來領......。」
       該會談紀錄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查本件訴願人既與其員工約定每月 8日給付上個
       月薪資,惟訴願人於108年3月18日受檢時仍未給付107年8月薪資予其勞工○君,並經
       ○君自承;訴願人雖主張○君表示待其至公司再領取,惟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供核,尚
       難認○君同意延期給付工資;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 1項規定之事實,堪
       予認定。至訴願人檢附於受檢後於同日依○君匯款帳號完成薪資匯款之資料,屬事後
       改善行為,不影響本件違規行為之成立。復依前勞委會77年 7月15日(77)台勞動二
       字第 14007號函釋意旨,全勤獎金屬因工作所得之報酬,應併入薪資計算延長工時工
       資;本件依○○○等2人107年10月至12月出勤紀錄所載,皆有因處理工作事務而延長
       工時之情事,惟訴願人未依法將全勤獎金納入薪資計算,給付其等 2人延長工時之工
       資,已如前述;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又依
       107年11月出勤紀錄所載,○○○等 3人於107年11月24日(選舉投票日)應放假日出
       勤,訴願人應依法給付其等3人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以○○○為例,當日出勤8
       小時,訴願人依法應加倍給付工資883元(26,500/30×1);而依卷附107年11月薪資
       結算表影本記載,訴願人僅給付 433元,短少給付450元(883-433);雖訴願人提供
       108年3月22日補發工資資料,為事後改善行為,不影響違規行為之成立;是訴願人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之事證明確,亦堪予認定。又本件訴願人是否得適用4週或8
       週變形工時與否,均不影響系爭違規事實之認定。另原處分機關均以法定最低額裁處
       ,並無所稱違反比例原則及過當之情事。訴願主張,均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
       就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第1項、第24條第1項及第39條規定之部分,依前揭規定
       及裁罰基準,各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合計處6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
       姓名,並無不合,此部分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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