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10.25. 府訴二字第108610356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7月25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3681
    3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9日查得訴願人以日
      薪新臺幣(下同)1,600元聘僱許可失效之印尼籍外國人○○○(女,護照號碼:Axxxx
      xxx,下稱○君),於本市信義區○○街○○號○○醫院8樓B區13號病房第1床位從事照
      護等工作,並於108年5月29日、5月30日訪談○君及訴願人後,以108年 5月30日移署北
      北勤字第1088251813號書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以 108年7月8日北市勞
      職字第1086078065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於108年7月17日以書面向原處分
      機關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乃依同法第6
      3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37等規定,以1
      08年 7月25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36813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15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
      08年7月3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8月8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9月6日補
      具訴願書。
    三、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 108年9月23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543052號函通知訴願
      人,撤銷上開 108年7月25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368131號裁處書,並另函通知本府。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