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8.10.24. 府訴二字第108610356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訴願人因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7月1日北市就職字第10830
    08534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7年11月21日及108年2月20日(均為收文日)向原處分機關申
      請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分別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12月3日北市就職字第107601
      7754號及108年2月26日北市就職字第 1083002464號函同意學習名額各1名(正常工時,
      補助期間最長為3個月)。嗣訴願人以108年6月6日函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及○○○
      之個案津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等 2人皆已於108年5月14日提早終止見習,依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9點第1項規定,訴願人至遲應於計畫執行完畢30日內(即108年6月
      13日之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銷,惟訴願人遲至108年6月20日函送核銷
      文件(郵戳日期: 108年6月20日),已逾規定之申請時限,爰以108年7月1日北市就職
      字第1083008534號函通知訴願人本次不予補助。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8年7月31日經由
      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9月11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本件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08年8月20日北市就職字第10830187282號函通知
      訴願人,撤銷上開 108年7月1日北市就職字第1083008534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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