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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10.24. 府訴二字第108610356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訴願人因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7月1日北市就職字第10830
08534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7年11月21日及108年2月20日(均為收文日)向原處分機關申
請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分別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12月3日北市就職字第107601
7754號及108年2月26日北市就職字第 1083002464號函同意學習名額各1名(正常工時,
補助期間最長為3個月)。嗣訴願人以108年6月6日函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及○○○
之個案津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等 2人皆已於108年5月14日提早終止見習,依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9點第1項規定,訴願人至遲應於計畫執行完畢30日內(即108年6月
13日之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銷,惟訴願人遲至108年6月20日函送核銷
文件(郵戳日期: 108年6月20日),已逾規定之申請時限,爰以108年7月1日北市就職
字第1083008534號函通知訴願人本次不予補助。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8年7月31日經由
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9月11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本件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08年8月20日北市就職字第10830187282號函通知
訴願人,撤銷上開 108年7月1日北市就職字第1083008534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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