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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1.14. 府訴二字第109610000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08年10月8日北市地用字第1080009749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原所有之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路○○巷○
○號」建物,位於本府興辦○○國小擴建工程範圍內,前經報奉行政院民國(下同)77
年5月2日臺(77)內地字第595001號函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並分別經本府地
政處( 100年12月20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77年12月20日北市地
四字第58092號公告徵收土地、80年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徵收建築改良物;
其土地徵收補償費業經訴願人於78年 3月13日具領完竣,建物徵收補償費因訴願人逾期
未領,於80年12月10日以80年度存字第4833號提存書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並經訴願人於83年6月3日洽提存所聲請領取在案,完成徵收補償程序。
三、嗣訴願人分別以108年9月27日、9月28日3份書面向本府請求說明○○國小擴建工程徵收
相關事宜;經地政局以108年10月8日北市地用字第1080009749號函(下稱108年10月8日
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經查臺端前以○○國小擴建工程徵收所
有旨揭土地、建物之補償違法,主張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判決理由略以:『......(四
)原告復主張......徵收補償費之發給未依照徵收當時土地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辦
理云云,經查:......依土地法第 227條規定,凡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
內以書面向被告地政局提出。若原告不服被告地政局上開徵收補償處分,即應循『異議
→訴願→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惟原告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本案被告
地政局上開徵收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發給完竣,
......是以,系爭土地及建物補償費已依法發給,並無原發給補償費短少,逾期未發給
補償差額之情事,......』,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03號裁定:『上訴駁回
』在案。三、另臺端陳情書所敘依據本府107年9月13日府地用字第1072012698號函請求
說明一節,經查該函係因臺端前以107年9月4、7日陳情書請求說明○○國小擴建工程為
何徵收補償費用77年公告地價發放等事宜,經本府107年9月13日上開函復略以:『....
..查臺端原有○○段○○小段○○地號土地於77年12月20日公告徵收,依該筆土地補償
清冊所載每平方公尺單價為42,810元,核與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相符,並加發四
成加成補償費,符合徵收當時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 1項之規定。
』,嗣經臺端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9號裁定:『原告
之訴駁回』,裁定理由略以:『......三......觀諸被告所回復系爭函內容,則係針對
原告詢問之原因、依據等,指明系爭徵收案中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徵收計畫書均有相關
記載,及徵收補償費係適用徵收當時之法律規定辦理等旨......所說明事項絲毫無涉對
原告何一法律上權利義務有足以發生單方具體法規制作用之問題,自非行政處分......
』在案。......。」訴願人不服上開地政局108年10月8日函,於 108年10月14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10月28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地政局檢卷答辯。
四、查地政局108年10月8日函係對於訴願人詢問○○國小擴建工程徵收相關事宜所為之回復
;核其內容,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是
訴願人不服該函,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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