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1.14. 府訴二字第109610001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8年9月2日T10-1080826-00604號單一
    陳情系統回復,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民眾於民國(下同)108年 8月25日透過本府單一陳情系統(案件編號:T10-1080826-0
      0604)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反映表示排水溝、建照核發、公開畸零地
      大會內容及辦理廢水、廢道公聽會等,陳請相關權責單位派員查察處理;經建管處以 1
      08年9月2日單一陳情系統回復表回復陳情人略以:「......有關您反映排水溝疑義、會
      勘結論虛構及公開畸零地大會內容、辦理廢水廢道公聽會一事,本處說明如下:本案排
      水溝疑義一節,本處107年11月9日以北市都建照字第1076128219號函回復在案,另涉公
      用地役關係部分,會勘結論係107年8月14日現場出席人員(含立法委員辦公室代表)意
      見表述之記錄,尚非既有巷道與否之唯一依據,且本案已經本市公私有土地供巷道使用
      公用地役關係暨公共安全認定小組認定未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本案畸零地大會會議結論
      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及相關土地權利人之重要權益,請由該等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
      請(未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可資查證),或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檢具委託書再憑辦理
      ......。」訴願人不服建管處上開單一陳情系統回復,於 108年9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9月12日、10月14日、12月17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建管處 108年9月2日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係就訴願人陳情排水溝、建照核發、公
      開畸零地大會內容及辦理廢水、廢道公聽會等陳情事項所為之回復;是依該回復之內容
      ,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上開
      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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