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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1.13. 府訴三字第109610009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8月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07541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藥商,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未經申請廣告核准或與廣告核定表不符,即於民
國(下同)108年3月至5月間在其公司網站刊登內容載有:「......○○【衛部醫器輸字第0
28602號】)、○○【衛部醫器輸字第xxxxx號】)、○○【衛部醫器輸字第 xxxxx號】)
、○○【衛部醫器輸字第xxxxx號】)、○○【衛部醫器輸字第xxxxx號】)、○○【衛部
醫器輸字第xxxxx號】)」、在○○○網站刊登內容載有:「......○○(衛署醫器陸輸字
第xxxxx號)」之藥物廣告(產品名稱、下載日期、刊登網址及違規廣告內容等詳附表,下
稱系爭廣告),分別經民眾於108年3月22日向本府單一陳情系統反映及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
處、原處分機關查獲,經原處分機關向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系爭
廣告之委刊廠商資料,經依回復內容查認系爭廣告為訴願人委託刊登;嗣原處分機關分別於
108年6月4日及6月25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下稱○君)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
訴願人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第 4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
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54、55等規定,以108年7月9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061369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4萬元罰鍰(違規廣告共 2件
,第1件處20萬元罰鍰,每增加1件加罰4萬元,合計24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8年 7月11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7月26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復核,經原處分機關以
108年8月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075410號函復維持原處分。該復核函於108年8月8日送達,
訴願人猶表不服,於108年8月2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18日補正訴願程式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藥事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第
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
目的之行為。」第6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
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
,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藥物廣告在核准登
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第92條第 4項規定:「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第99條規定:「依本法
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
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
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
行政訴訟。」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96年3月7日衛署藥
字第0960005536號函釋:「......查案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廣告內容與本署原核准
之廣告核定表者,未盡相同,雖該公司認為廣告內容『......依衛生署核准之產品仿單
、廣告核定表及消費者調查資訊等資料......』與核定表之內容是相同意思,純係該公
司單方之主觀看法,本案自應依違反藥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96年 6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60019864號函釋:「經查依本署研訂之『藥物網路廣告處理
原則』,西藥、醫療器材若於自家公司網站,且依本署核准之藥物仿單內容完整刊登則
以產品資訊視之,毋須申請廣告核准。其中『自家公司』係指領有該藥品(醫療器材)
許可證之藥商。......藥物訊息於網站刊登如非自家公司或刊登內容超出產品資訊之範
圍,則應依藥事法第66條之規定申請廣告核准,始得刊登。」
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
稱前食藥局)100年10月19日FDA消字第1000076295號函釋:「......藥物......廣告..
....事先申請核准後始得刊登,若其核准之廣告逾有效期限,則該廣告核准字號視為無
效,若未經辦理展延,則該廣告視同為未申請核准。」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有關本府
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
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八)藥事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本法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項次
54
55
違反事實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未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未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或刊播期間,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
法條依據
第66條第1項
第92條第4項第66條第2項
第92條第4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20萬元至40萬元罰鍰,每增加1件加罰4萬元。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原處分機關以本件系爭廣告列表與事前審查之廣告核定表非完全相符為裁罰,依司法
院釋字第 744號解釋意旨,業已逾越必要程度而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屬違憲
。
(二)原處分所載系爭廣告列表所示之違規廣告內容,與訴願人原申請核定之廣告內容無明
顯相左,原處分機關復未具體說明系爭廣告與廣告核定表不符之處有何誤導消費者或
造成民眾生命、身體、健康之立即危害,原處分自屬違法。
(三)原處分機關依裁罰基準規定,除認訴願人第 1次違規處20萬元至40萬元之罰鍰,尚有
每增加 1件加罰4萬元之情,即總計有2次違規行為之情,業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
則。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商,未經申請廣告核准或與廣告核定表不符,
即於 108年3月至5月間在其公司網站及○○○網站刊登有如事實欄所述詞句之廣告,有
系爭廣告、原處分機關 107年11月14日核發之北市衛藥販(松)字第620101T209號販賣
業藥商許可執照、原處分機關108年5月21日網路疑似違規廣告監控表、臺中市食品藥物
安全處108年6月5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800098801號函、原處分機關 108年6月4日、 6月
25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君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
藥事法第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以本件系爭廣告列表與事前審查之廣告核定表非完全相符為裁
罰,依司法院釋字第 744號解釋意旨,業已逾越必要程度而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應屬違憲;系爭廣告列表所示之違規廣告內容,與訴願人原申請核定之廣告內容無明顯
相左;原處分機關依裁罰基準裁罰,業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云云。按藥事法第24
條規定,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
為。又同法第66條第 1項、第2項及第92條第4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
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藥物廣告在核准登
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倘有違反,即應處罰之。查系爭廣告內容載有系爭
藥物及藥商名稱、地址、免費諮詢電話xxxxx、售價、北市衛器廣字第106010275號等,
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獲知系爭藥物及藥商名稱而達招徠銷售之目的,是該訊息之刊登即
應認定為藥物廣告;復查藥物廣告依規定須事前申請廣告核准,始得刊登,訴願人所刊
登之系爭廣告部分核准之廣告逾有效期限,未辦理展延,則該部分廣告依前食藥局前揭
100 年10月19日函釋意旨,視同為未申請核准(詳附表編號1至5);部分與廣告核定表
不符(詳附表編號6及7),與藥事法第6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符。另按藥事法第66條
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意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要,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該等事項為立法權之核心範圍內容,是否違憲,並非本件
訴願審議範疇。又本件訴願人為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商,自應遵循藥事法相關
法規,委難以系爭廣告尚未造成民眾生命、身體、健康之立即危害而邀免責。訴願主張
,不足採據。末查訴願人於 108年3月至5月間在其公司網站刊登載有系爭廣告(詳附表
編號1至5及7),並於○○○購物網站刊登載有系爭廣告(詳附表編號6)之藥物廣告一
案,該等廣告之產品名稱及廣告內容均不相同,係不同之廣告,違規廣告共 7件,原處
分機關原應依裁罰基準規定處訴願人44萬元罰鍰(共7件,第1件處20萬元罰鍰,每增加
1件加罰4萬元,合計44萬元罰鍰);然原處分機關僅處訴願人24萬元罰鍰,雖與前揭函
釋意旨及裁罰基準規定不符,惟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編號
產品名稱
下載日期
刊登網址
違規廣告內容
1
藍牙智慧血壓計 HEM-xxxxx(“○○○”電子血壓計【衛部醫器輸字第xxxxx號】)
108年5月21日
https://www.omronhealthcare.com.tw/product/ins.php?index_prm_id=0&index_id=68
已逾核定廣告有效期間(106年1月26日至107年1月25日)。
2
手臂式血壓計 xxx-xxxx(“○○○”電子血壓計【衛部醫器輸字第xxxxxx號】)
108年5月21日
https://www.omronhealthcare.com.tw/product/ins.php?index_prm_id=1&index_id=5
已逾核定廣告有效期間(106年1月26日至107年1月25日)。
3
手臂式血壓計 HEM-xxxx(“○○○”電子血壓計【衛部醫器輸字第xxxxxx號】)
108年5月21日
https://www.omronhealthcare.com.tw/product/ins.php?index_prm_id=1&index_id=6
已逾核定廣告有效期間(106年1月26日至107年1月25日)。
4
手臂式血壓計HEM-7130(“○○○”電子血壓計【衛部醫器輸字第xxxxxxx號】)
108年5月21日
https://www.omronhealthcare.com.tw/product/ins.php?index_prm_id=1&index_id=11
已逾核定廣告有效期間(106年2月3日至107年2月2日)。
5
手臂式血壓計HEM-xxxx(“○○○”自動血壓計【衛部醫器輸字第xxxxxx號】)
108年5月21日
https://www.omronhealthcare.com.tw/product/ins.php?index_prm_id=1&index_id=12
已逾核定廣告有效期間(106年2月3日至107年2月2日)。
6
xxxxxx○○○體重體脂計xxx-xxx(衛署醫器陸輸字第xxxxxx號)
108年3月27日
「……腰圍超過標準的人,內臟脂肪往往已過高……內臟脂肪太多時,會造成血中三酸甘油脂過高,進而引起胰島素阻抗性,引發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等健康問題……才能保持健康……基準……」等詞句與北市衛器廣字第107090112號廣告核定表不符。
7
低周波治療器xx-xxxx(“○○○”低周波治療器 【衛部醫器輸字第xxxxxx號】)
108年5月30日
https://www.omronhealthcare.com.tw/product/ins.php?index_prm_id=6&index_id=73
「……操作簡單輕巧便攜,多樣化的自動療程,隨時隨地舒緩痠痛的最佳選擇……豐富的自動療程 舒緩全身不同部位的各種痠痛 部位模式』可以選擇肩膀、腰部、關節(手臂、膝蓋)、小腿肚、腳底等6個不同部位,享受最舒適的療程。還可以選擇敲打、揉捏、按壓等3種按摩手法。共計9種自動療程……」等詞句與北市衛器廣字第108030027號廣告核定表不符。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