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1.22. 府訴二字第109610013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都市計畫事件,不服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5日第754次委員會會議審
    議事項五之決議,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 1項規定:「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
      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二、本府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4日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段○○小段○○地號等
      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自108年7月25日起公開展
      覽30天。嗣經本府函送上開計畫案之計畫書等資料至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都委
      會)提會審議;案經都委會於108年9月5日第754次委員會進行審議,列為審議事項五,
      決議:「一、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所送補充會議資料之修正對照表
      修正通過。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同意依市府回應說明辦理。」訴願人不服都委會
      108年9月5日第754次委員會會議審議事項五之決議,於 108年11月30日在本府單一陳情
      系統提起訴願,12月 5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由,12月25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
      都委會檢卷答辯。
    三、經查上開都委會108年9月5日第754次委員會會議審議事項五之決議,尚須依都市計畫法
      第23條第 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故該決議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
      人對上開審議事項五之決議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本件訴願標的既非屬行政處分,且相關事實已臻明確,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及言詞辯
      論,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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