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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2.17. 府訴二字第109610032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承租社會住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1月1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1059
6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日在臺北市社會住宅招租網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證
明文件方式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承租本市○○住宅(申請房型:本市一般市民二房型,申請編
號:108S049AJ00829),於108年10月30日公開抽籤後,列為一般市民身分二房型第2號資格
審查順序,並進行資格審查。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之人口數計算範圍為訴願人 1口,核
與原處分機關108年9月9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82383號公告(下稱108年9月9日公告)第 2點
第1款第3目關於○○住宅之二房型人口數限2口以上之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11月
1日北市都服字第 1083105963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原處分,
於 108年11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住宅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25條第1項、第2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
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
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
下簡稱都發局)。」第4條規定:「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
年滿二十歲之國民。二 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有
居住需求者。三 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者。四
家庭成員均無承租本市國民住宅、公營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五 家庭
年所得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平
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六 家庭成
員之不動產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但原住
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七 無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不得申請承租
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之情事。本府就符合前項所訂資格條件者,得審酌申請人之家庭型
態、地緣性、照顧之必要性等因素,擇定承租之優先順序及比例,並公告之。第一項所
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
偶,及依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三項規定,納入人口數計算範圍者。......」第 6條
規定:「本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得依社會住宅居住單元之面積、設施與設備,規定應
符合之人口數。前項人口數得計算之範圍,除申請人本人外,包括與申請人同戶籍之下
列人員:一 配偶。......。」第7條第1項規定:「社會住宅之出租應辦理公告,其公
告事項如下:一 坐落地點、類型、樓層、戶數。二 每居住單元之面積、應符合人口
數、每月租金及管理維護費。三 申請人應具備之各項資格條件。四 供本法第四條第
一項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之戶數。五 申請人應檢附之各種文件。六 受理申
請之起訖日期。七 申請案件送交方式、收件單位名稱及地點。八 對重複申請之處理
方式。九 其他事項。」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應於申請期間內檢
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一 申請書。二 戶口名簿影本。三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證明
文件。」第 9條規定:「都發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
長六十日。有應補正事項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都發局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一 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且無法補正之
事項。二 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 申請文件有偽造或變造情事。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都發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8年9月9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82383號公告:「主旨:公告本
市○○住宅受理申請承租。......公告事項:一、租賃標的、期限: (一)標的座落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巷○○、○○、○○號等。......。(三)戶數與坪
型:共計700戶。1、套房型......2、一房型......3、二房型......二、租賃對象之申
請條件及資格(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
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一)基本資格條件: 1、年齡限制:年滿20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 2、戶籍、就學、
就業限制:......(2)以本市一般市民......等身分提出申請者須設籍本市。......3
、人口數限制:......(2)二房型:人口數限2口以上。......4、人口數計算:(1)
申請人,與申請人同一戶號戶籍之下列人員:甲、配偶。...... 5、家庭年所得限制:
依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
以下(即 153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每月5
萬 8,030元)......9、本公告所稱家庭成員,係指:(1)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
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4)前述同戶籍或戶籍內,指同
一戶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記載之上開成員。......四、招租方式:(一)採抽籤制
:以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台肥出租國宅現住戶、本市一般市民、在地區里、未設籍
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等身分提出申請者以抽籤排定資格審查順序。......六、租賃程
序:(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2、全戶戶籍謄本......5、家庭成員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6、切結書......(二)
申請期限及方式:1、申請期限:自民國108年9月10日......至108年10月3日......。2
、申請方式:(1) 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
前上班時間內(中午12:00至下午13:30不受理申請),親自或以掛號郵寄至本局中區
辦公室......,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2)網路申請......3、限選擇一
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提出申請,......4、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
亦同。......(三)公開抽籤方式及日期:1、本局將於108年10月30日假南港區民活動
中心大教室......辦理抽籤......。(五)書面審查與審查結果通知: 1、本市一般市
民、在地區里、台肥出租國宅現住戶、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原住民族、低
收入戶,採先抽籤決定資格審查順序後,再由審查合格者依序配租。...... 3、申請人
資料不全,應於電腦抽籤作業完成後 3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自行補正完成,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概以不合格認定之。資格不符者,將另函通知。......。」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108年9月9日公告對家庭之認定標準,即家庭成員及人口數計算二
者前後不一致,導致訴願人未符合申請資格;資格審查作業程序是採取抽籤後審查制度
,中籤人資格審查不符時,應給予申訴及補件機會,不應以申請日期作為審核認定之基
準日,應以最後補件日期作為審核認定之基準日;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件訴願人於108年10月2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承租本市○○住宅二房型,於 108年10
月30日公開抽籤後,列為一般市民身分二房型第 2號資格審查順序,並進行資格審查;
惟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之人口數計算範圍僅訴願人1口,核與原處分機關108年9月9
日公告第2點第1款第3目關於○○住宅之二房型人口數限2口以上之規定不符,有訴願人
108年10月2日線上申請書、全戶戶籍資料及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等影本附卷可稽,是
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 108年9月9日公告對家庭之認定標準前後不一致;中籤人資格審查不符時
,應給予申訴及補件機會,應以最後補件日期作為審核認定之基準日云云。按臺北市社
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第3項明定該條第 1項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
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及依同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或第3項
規定,納入人口數計算範圍者;同辦法第 6條規定:「本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得依社
會住宅居住單元之面積、設施與設備,規定應符合之人口數。前項人口數得計算之範圍
,除申請人本人外,包括與申請人同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 配偶......。」復依原處分
機關108年9月9日公告第2點規定:「租賃對象之申請條件及資格(為求公平性,相關審
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
):(一)基本資格條件:......3、人口數限制:......(2)二房型:人口數限 2口
以上。......4、人口數計算:(1)申請人,與申請人同一戶號戶籍之下列人員:甲、
配偶。......」經查本件訴願人申請日當時,其戶籍內僅訴願人 1人,故訴願人人口數
計算範圍為訴願人 1口;惟查訴願人申請承租○○住宅之房型為二房型,該房型之人口
數限 2口以上,訴願人之申請即不符合108年9月9日公告第2點第1款第3目規定,原處分
機關駁回其申請,尚無違誤。訴願人主張應以最後補件日期作為審核認定之基準日一節
,與上開公告規定不合,自不足採。另訴願人主張 108年9月9日公告對家庭之認定標準
前後不一致等語,按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與第6條分別規定家庭成員及所申
請承租住宅應符合之人口數,二者係不同範疇,並無認定標準不一致之情事;且原處分
機關於公告日起於臺北市社會住宅招租網上刊載申請須知提醒申請人注意,該申請須知
承租資格條件(一)基本資格條件4.人口數計算業已載明:「......※請注意不同戶籍
之配偶不得依此項規定列入人口數計算,但不同戶籍之配偶為家庭成員,仍須依規定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訴願人此部分主張,應係誤解法令,不足採據。從而,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不符承租資格,駁回訴願人之申請,揆諸首揭規定及公告,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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