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4.06. 府訴二字第109610063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2月11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10796
    1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非法容留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君)、
      ○○○(護照號碼:Bxxxxxxx)、○○○(護照號碼:Bxxxxxxx)及○○○(護照號碼
      : Bxxxxxxx)以下合稱○君等4人,於本市內湖區○○路○○號旁「○○工地」(下稱
      系爭工地)從事大理石牆面裝貼工作。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
      下稱臺北市專勤隊)會同憲兵指揮部臺北市憲兵隊(下稱臺北憲兵隊)於民國(下同)
      107年7月5日當場查獲,臺北市專勤隊、臺北憲兵隊分別於107年7月5日、7日、13日、8
      月6日訪談○君等4人、訴願人安全衛生主任○○○(下稱○君)、○○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工程師○○○(下稱○君)、○○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員工○○○(
      下稱○君)及○○公司之臨時工○○○(下稱○君),並製作調查(詢問)筆錄及談話
      紀錄;嗣經臺北市專勤隊以107年8月22日移署北北勤字第1078361817號書函移請原處分
      機關處理。
    二、嗣原處分機關以108年11月25日北市勞職字第 1086067353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
      訴願人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5年內第2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
      定(第1次為原處分機關 105年12月26日北市勞職字第10546106600號裁處書裁罰),依
      同法第63條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
      )第3點項次 34等規定,以108年12月11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1079611號裁處書(下稱原
      處分,原處分事實欄○○○之護照號碼及○○○之姓名記載有誤,業經原處分機關以10
      9年3月24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51192號及4月1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53043號函更正在案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08年12月1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09年1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 63條第1項規定:「違
      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75條
      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行政罰法第 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
      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
      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事業單位:指本法
      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
      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
      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
      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
      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 6款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
      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六、作業人
      員進場管制。」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第 4款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
      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四、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管制出入人員,
      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二)管制、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非具有許可文件上
      記載之要件,不得讓其出入。」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 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91年9月11日勞職
      外字第0910205655號令釋:「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4條規定:『任何
      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
      但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
      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
      勞動部106年8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824號函釋:「主旨:有關事業單位如將部分
      業務委外給其他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因非法聘僱外國人致違反就業服務法(下稱就
      服法)第57條第 1款之規定,則原事業單位是否亦構成就服法第44條一案,詳如說明:
      ……四、……倘事業單位之業務承攬或勞務派遣單位係指派外國人從事承攬契約或勞務
      派遣契約約定之工作,且事業單位事實上得對業務承攬或勞務派遣單位所指派之外國人
      身分進行查證,以確認渠等是否可合法在臺從事上開契約約定之工作,惟事業單位卻未
      善盡查證義務,致發生非法容留業務承攬或勞務派遣單位所聘僱之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
      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情事,即應有本法第44條規定之適用。」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就業服
      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項次

    34

    違反事件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法條依據(就服法)

    第44條及第63條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1次:15萬元至30萬元。
    (2)第2次:30萬元至75 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
      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9

    就業服務法

    第63條至第70條、第75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所承攬坐落臺北市內湖區○○段○○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將石材工程
       發包予○○公司,合約明文約定禁止使用非法勞工(含非法外勞),且系爭工地每日
       早上施工前的工具箱會議,全面清點各工項出工人數,確保無非法勞工進場,每日巡
       檢如有發現皆立即禁止進場施工,並勒令離場;詎料事發當日早上工具箱會議清查人
       數後,○○公司下包商○○公司利用工地已臨完工階段,撤除圍籬,四周公共區域皆
       與鄰房相通,保全員僅設置於工區大門入口處,竟從工區後方將 4員非法外勞帶入工
       地,訴願人未及發現即遭主管機關查獲。
    (二)本案 4名越南籍男子非訴願人所聘用,係○○公司利用當日早上系爭工地開過工具箱
       會議後,私自從工區後方將該 4員非法外勞帶入工地規避檢查,此由○○公司實際負
       責人○君在檢察官偵查中證稱「透過○○○找臨時工,因為查獲當天現場僅剩收尾工
       作,我口頭表示要找一天 2,500元的點工,還特別表示要是臺灣人,因為被告公司的
       勞安人員抓得很緊,本來每天進工地都要簽到,但因為施作當天只剩收尾工作,圍籬
       鷹架都拆掉了,所以現場勞工沒有發現等」可證;縱經檢察官偵查案情,亦認無法證
       明訴願人故意容留非法外勞,詎料仍遭原處分機關裁罰。爰是除非就業服務法第44條
       有處罰過失行為,且行為人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事實,否則就算於系爭工地發現
       非法外勞,亦不能裁罰訴願人。
    三、查訴願人非法容留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君等 4人,在系爭工地從事大理石牆面裝
      貼等工作,有臺北市專勤隊、臺北憲兵隊分別於107年7月5日、7月13日、8月6日訪談○
      君等 4人、○君、○君、○君、○君之調查(詢問)筆錄、談話紀錄、現場照片及內政
      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
      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承攬系爭工程,將其中石材工程發包予○○公司,合約明文約定禁止使
      用非法勞工,且系爭工地每日早上施工前的工具箱會議,全面清點各工項出工人數,確
      保無非法勞工進場。詎料事發當日早上工具箱會議清查人數後,○○公司下包商○○公
      司利用工地已臨完工階段,撤除圍籬,四周公共區域皆與鄰房相通,保全員僅設置於工
      區大門入口處,竟從工區後方將 4員非法外勞帶入工地而規避檢查,訴願人未及發現即
      遭主管機關查獲云云。經查:
    (一)按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揆
       諸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 63條第1項規定自明;另就業服務法第44條所稱非法容留外
       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經申請許可,即
       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有前勞委會91年
       9月 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令釋意旨可資參照。又依勞動部106年8月17日勞動
       發管字第1060515824號函釋意旨,事業單位如將部分業務委外給其他事業單位,其他
       事業單位係指派外國人從事承攬契約或勞務派遣契約約定之工作,且事業單位事實上
       得對業務承攬或勞務派遣單位所指派之外國人身分進行查證,惟事業單位卻未善盡查
       證義務,致發生非法容留業務承攬或勞務派遣單位所聘僱之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
       人從事工作之情事,即應有本法第44條規定之適用。查本件○君等 4人均承認為失聯
       移工,其中○君表示於107年 6月1日起即至系爭工地從事清掃和大理石牆面裝貼等工
       作;其進出工地時,未有任何人查證過其身分,且其等 4人表示領有日薪,惟所說日
       薪金額1,100元、 1,200元、1,300元至1,500元、1,600元不等但不知誰是雇主,有卷
       附臺北市專勤隊、臺北憲兵隊107年7月5日○君等4人之調查(詢問)筆錄影本可稽。
    (二)依臺北市專勤隊107年7月13日訪談訴願人安全衛生主任○君之談話紀錄略以:「……
       問 經本隊出示照片1,你是否知悉照片中為何地?請簽名確認。 答 知悉,照片中為
       臺北市內湖區○○路○○號旁○○工地,本公司為該工地之營造公司。…… 問 你隸
       屬於何公司?職稱? 答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村)。安全衛生主任。……問
        請問你有帶……委託書嗎?你能否代表○○村來本隊做說明?是否有公司營業登記
       證明? 答 有。可以。是。…… 問 貴公司與○○有限公司之關係?○○有限公司為
       本公司之下包商,向本公司承攬該工地所有石材施作的部分。…… 問 本隊會同臺北
       憲兵隊於本(107)年 7月5日14時許於該工地1樓查獲4名越南籍人士從事大理石牆面
       裝貼工作,該 4名越南籍人士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現場亦無法以按捺指紋方式
       確認身分,經現場工地管理人○○○先生及○○○先生同意,將該 4名越南籍人士帶
       回隊上查證身分,經查該 4名越南籍人士皆為失聯移工,分別為○○○(……護照號
       碼:Bxxxxxxx,下稱○工)、○○○(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工)、○○○(
       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工)、○○○(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工)你是
       否知悉此事? 答 知悉,因為當時我就在現場。 問 你見過或認識○工、○工、○工
       及○工嗎 ?答 都不認識,但因為被查獲當時○工、○工、○工及○工皆在從事石材
       施作工作,而石材施作是由○○承包。 問 本隊現場提供查察照片2至5,是否即係本
       隊於該工地所查獲之○工、○工、○工及○工?若是,請簽名。 答 是,就是本年 7
       月5日 14時許貴隊於該工地查獲之4名越南男性。 問 ○工、○工、 ○工及○工係貴
       公司聘僱的人嗎? 答 不是。 問 你是否知悉及見過○工、○工、○工及○工於該工
       地從事石材工作? 答 我沒有在該工地見過○工、○工、○工及○工,本年7月5日當
       天早上我和該工地所有施工人員在該工地開會也沒有看到○工、○工、○工及○工。
       …… 問 該工地進出人員管控是由何人負責? 答 人員進出管控由保全負責,進出會
       要求簽名。 問 ○○村發包該工地石材施作部分給○○,……是否會去監督○○工作
       情形? 答 ○○村會不時去監督○○之施工品質及進度,也有宣達不能聘僱失聯移工
       ,若遇身分可疑的工人,我們會主動去抽查。……。」上開談話紀錄經○君確認無誤
       後簽名在案。
    (三)依臺北市專勤隊107年7月13日訪談○○公司現場人員○君之談話紀錄略以:「……問
       經本隊出示照片 1,你是否知悉照片中為何地?請簽名確認。 答 知悉,照片中為臺
       北市內湖區○○路○○號旁○○工地……問 你隸屬於何公司?職稱? 答 ○○有限
       公司(下稱○○)。工程師,代表本公司在該工地做管理。 問 貴公司與○○村之關
       係? 答 ○○村係該工地○○公司,本公司就係向○○村承攬整個工地石材施作的部
       分。 問 本隊會同臺北憲兵隊於本(107)年 7月5日14時許於該工地1樓查獲4名越南
       籍人士從事大理石牆面裝貼工作,該 4名越南籍人士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現場
       亦無法以按捺指紋的方式確認身分,經現場工地管理人○○○先生及○○○先生同意
       ,將該4名越南籍人士帶回隊上查證身分,經查該4名越南籍人士皆為失聯移工,分別
       為○○○(……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工)、○○○(護照號碼:Bxxxxxxx(
       下稱○工)、○○○(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工)、○○○(護照號碼:Bxxx
       xxxx(下稱○工)你是否知悉此事? 答 知悉,當時我就在現場。 問 你見過或認識
       ○工、○工、○工及○工嗎? 答 沒有,我是當天中午才過去該工地上班,當天上班
       才看到○工、○工、○工及○工於該部工作。…… 問 ○工、○工、○工及○工係貴
       公司聘僱的人嗎? 答 不是,係我的下包○○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找來的人
       。 問 貴公司與○君之關係? 答 ○君承攬本公司於該工地石材施作,由本公司提供
       石材,交由○○公司進行施作。 問 貴公司有無與○君簽訂承攬契約?是否有約定不
       得聘僱非法之人從事工作及責任歸屬之約款? 答 有。有,在合約中的第11條第 6項
       有約定。 問 ○君承攬貴公司哪些項目? 答 該工地建築案外牆及梯廳牆面石材安裝
       部分。 問 你如何知悉○工、○工、○工及○工係○君所聘僱? 答 因為看到○工、
       ○工、○工及○工在使用我們的石材施作,推測是○君找他們過來工作。 問 該工地
       的進出人員管控是由誰負責?該工地由警衛管控,每次進出工地都需要簽名。 問 貴
       公司往下包給○君該工地外牆石材安裝的工作,是否會去指派或監督下包所工作之情
       形? 答 會,我會時不時過去檢查工施作進度,我會對○先生指派工作,實際上由誰
       去施作由○先生去找人。問 你有代理人幫忙你管控下包工作之情形嗎? 答 我親自
       管控。 問 你是否有見○工、○工、○工及○工在該工地工作之情形? 答 ……但是
       從來沒有看過○工、○工、○工及○工在該工地工作過……。」上開談話紀錄經○君
       確認無誤後簽名在案。
    (四)依臺北市專勤隊107年7月13日訪談○君之談話紀錄略以:「…… 問 經本隊出示照片
       1,你是否知悉照片中為何地?請簽名確認。答 知悉,照片中為臺北市內湖區○○路
       ○○號旁○○工地,本公司有在該工地承包石材施作工程。…… 問 你隸屬於何公司
       ?職稱? 答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公司員工,○君負責人○○○是我的
       妻子。 問 貴公司與○○之關係? 答 ○○係向上包承攬該工地石材的部分,本公司
       就係向○○承攬外牆,梯廳牆石材施作的部分,由○○提供石材,本公司負責施作。
       問 本隊會同臺北憲兵隊於本(107)年 7月5日14時許在該工地1樓查獲4名越南籍人
       士從事大理石牆面裝貼工作,該 4名越南籍人士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現場亦無
       法以按捺指紋方式確認身分,經現場工地管理人○○○先生及○○○先生同意,將該
       4名越南籍人士帶回隊上查證身分,經查該4名越南籍人士皆為失聯移工,分別為○○
       ○(……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工)、○○○(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
       工)、○○○(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工)、○○○(護照號碼:Bxxxxxxx(
       下稱○工)你是否知悉此事? 答 因為我當時不在現場,當下不知道,是本年7月5日
       15時○○公司○○○先生打電話給我我才知道。…… 問 ○工、○工、○工及○工係
       貴公司所聘僱的人嗎? 答 不是,係我的朋友○○(下稱○君)所聘僱的,我不知道
       ○○的真實姓名。 問 ○君與貴公司為何關係? 答 ○君是臨時工,我們公司會請○
       君幫忙找其他臨時工來施作該工地工程,我們會給○君一筆錢,再由○君去發給其他
       臨時工薪水。 問 貴公司有無與○君簽訂契約?是否有約定不得聘僱非法之人從事工
       作及責任歸屬之約款? 答 沒有。沒有跟他用契約訂,…… 問 ○君負責貴公司哪些
       項目? 答 ○君幫忙我找人來施作該工地建築案外牆牆面石材安裝及收尾部分。……
       問 貴公司將該工地外牆石材安裝及收尾的工作交給○君及○君另外聘僱的臨時工負
       責,是否會去指派或監督下包所工作之情形? 答 會,我每天早上都會去監督工作情
       形,……7月5日……當天是我第一天請○君帶人幫我去進行石材施作及收尾,所以○
       工、○工、○工及○工,應該也是第 1天來工地。…… 問 若○工、○工、○工及○
       工確實係○君所聘僱,你與○君及○工、○工、○工及○工薪資分配係何情形? 答 
       ○君於本年6月底開始負責本公司於該工地項目,○君跟我說他找了另外4個臨時工幫
       忙做,我會在每月20日把 4個臨時工和○君的薪資一次給○君,由○君自己去發給○
       君找來的臨時工,一個人日薪新臺幣 2,500元。……」上開談話紀錄經○君確認無誤
       後簽名在案。
    (五)依臺北市專勤隊107年7月13日、8月6日訪談○○公司臨時工○君之談話紀錄略以:「
       …… 問 經本隊出示照片 1,你是否知悉照片中為何地?請簽名確認。 答 知悉,照
       片中為臺北市內湖區○○路○○號旁○○工地。 問 臺北市內湖區○○路○○號旁○
       ○工地(下稱該工地)與你有何關係? 答 我在該工地做石材施作之工作,我另外在
       本年7月 5日介紹4個越南籍男子至該工地做石材施作工作。 問 你是受何人聘僱至該
       工地工作? 答 我透過朋友認識○先生(下稱○君),但我不知道○先生真實姓名為
       何,○先生在6月底時請我至該工地進行牆壁及地板石材施作,○先生並請我多找3、
       4個人一起來做。 問 本隊會同臺北憲兵隊於本(107)年 7月5日14時許在該工地1樓
       查獲4名越南籍人士從事大理石牆面裝貼工作,該4名越南籍人士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
       文件,現場亦無法以按捺指紋方式確認身分,經現場工地管理人○○○先生及○○○
       先生同意,將該4名越南籍人士帶回隊上查證身分,經查該4名越南籍人士皆為失聯移
       工,分別為○○○(……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工)、○○○(護照號碼:Bx
       xxxxxx(下稱○工)、○○○(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工)、○○○(護照號
       碼: Bxxxxxxx(下稱○工)你是否知悉此事? 答 知悉。當時我不在現場,是本年7
       月 5日下午○先生打電話跟我說的。…… 問 你於該工地有聘僱多少人工作? 答 我
       在該工地有聘僱4個外勞,那4位外勞就是本年7月5日被貴隊查獲的越南人。 問 承上
       ,當時○工、○工、○工及○工於現場從事牆面及地板石材裝貼工作,該工作是否係
       你與○先生約定於該工地負責施作的項目?○工、○工、○工及○工是否係你所聘僱
       於該工地之工人? 答 是,當時○工、○工、○工及○工進行的牆面地板石材裝貼工
       作,是我和○先生約定要在該工地負責完成的工作項目。是。…… 問 ○工、○工、
       ○工及○工至該工地工作時,是否需要簽到? 答 需要,我會準備一張只(紙)給他
       們4個簽名。 問○工、○工、○工及○工至該工地從事工作是有人介紹的嗎? 答 是
       我叫他們去該工地工作的…… 問 該工地的進出人員管控是由誰負責? 答 由該工地
       警衛在管理,我進出工地從來沒有簽名。…… 問 你是受何人聘僱至該工地工作?答
       我是受○先生聘僱至該工地工作,○先生在 6月底時請我至該工地進行牆壁及地板石
       材施作,並請我多找3、4個人一起來做,所以我就介紹 4名越南籍男子來該工地工作
       。 問 承上,上述聘僱你之『○先生』,是否為○○○……?你是否有○先生之聯絡
       方式?你是否有與○先生簽訂契約? 答 是。有,他會打電話給我。沒有,我和○先
       生只有口頭約定。…… 問 ○工、○工、○工及○工於被查獲……現場從事牆面及地
       板石材裝貼工作,該工作是否係你與○先生約定於該工地負責施作的項目? 答 是,
       為我與○先生約定之工地牆壁及地板石材施作項目。 問 承上,你是否知道○工、○
       工、○工及○工係受何人聘僱於該工地工作,受何人介紹於該工地工作?答○工、○
       工、○工及○工跟我一樣受聘於○先生。○工、○工、○工及○工是經我介紹到該工
       地工作。……。」上開詢問筆錄經○君確認無誤後簽名在案。
    (六)訴願人雖主張係下包商○○公司私自帶外勞入工地規避檢查,其並無明知其等越南籍
       人士為非法外勞而予以容留之故意;且其每日早上施工前皆會清點出工人數,確保無
       非法外勞進場等語。惟訴願人承攬系爭工程,對於系爭工地之工作人員負有管理及指
       揮監督權限,雖將部分工程轉包予○○公司,○○公司又轉包予下包○○公司,訴願
       人既對系爭工地之進出設置管制,可知其對於系爭工地工作之人員有查證之可能;是
       以縱訴願人將系爭工地之大理石牆面裝貼工作輾轉發包由他人施作,依上開勞動部10
       6年8月17日函釋意旨,訴願人對系爭工地之承包廠商指派之外國人身分仍負有查證義
       務。本件○君表示於107年 6月1日起即至系爭工地從事大理石牆面裝貼、打掃等工作
       ,其進出工地時,未有任何人查證過其身分,有卷附臺北市專勤隊107年 7月5日○君
       之調查筆錄影本可稽;又臺北市專勤隊107年7月13日、8月6日訪談○○公司臨時工○
       君之談話紀錄亦載明,本案工地聘有警衛負責管理,惟進出工地時,從未要求○君簽
       名以確認其身分;足認訴願人未善盡查證義務,致發生非法容留許可失效之○君等 4
       人於系爭工地從事大理石外牆裝貼等工作之違規事實,訴願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
       注意之過失,其非法容留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之
       事實,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本件係訴願人5年內第2
       次違規,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以原處分處訴願人30萬元罰鍰,並無不合,應予維
       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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