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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5.01. 府訴一字第109610076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2月10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1
05682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規定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
起90日內另為處分;其餘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其他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前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臺
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4日、19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發現:(一)訴願人未依規定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違反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第15條第 1項規定。(二)訴願人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未將辦理期程、作業類
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違
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等規定。勞檢處乃以108年6月21日北市勞檢職字第10860246
49號函(下稱108年6月21日函)檢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並命訴願人於文到
後3個月改善上開2項受檢項目(下稱系爭受檢項目),該函於108年6月25日送達。
二、嗣勞檢處於 108年11月6日再次檢查,審認系爭受檢項目屆期仍未改善;勞檢處乃以108
年11月11日北市勞檢職字第 10860309912號函檢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命訴
願人限期改善,並另以108年11月11日北市勞檢職字第10860309911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
處理。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上開違規事實明確,且為乙類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第15條第 1項、第24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45條第1
款、第49條第 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
第6點、第8點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
)第4點項次32等規定,以 108年12月10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1056821號裁處書(下稱原
處分),分別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萬元罰鍰,因屬同一違法態樣,逐一累加計裁
處6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處分於108年12月12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108年12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9年2月26日補正訴願程式,2月27日補正訴
願程式及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第20條第 1項、第3項規定:「雇主於僱
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
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
、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6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
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第45條第 1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
……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第49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
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之情
形。」
行政程序法第 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
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本法第四條所稱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
分類之規定。」第27條第 2項第1款、第2款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在職勞工
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下:一、一般健康檢查:指雇主對在職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
,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年齡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
時所實施者。二、特殊健康檢查: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
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及實施分級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作業危害
性,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第28條第 3款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
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三、游離輻射作業。」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條規定:「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
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款規定:「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特別
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第15條第 1項規定:「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
檢查一次。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
五年檢查一次。」第24條規定:「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
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1點規定:「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勞檢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訂定本要點
。」第 6點規定:「處分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違反依職安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之多項不
同法條,而屬同一違法態樣者,罰鍰金額得就違反法條數,逐一累加至最高罰鍰金額。
」第 8點規定:「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
人:(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
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
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
超過一億元者。(二)乙類:非屬甲類者。」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
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32
……對在職勞工雇主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未施行下列健康檢查,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1)一般健康檢查。
(2)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第45條第1款
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2.乙類:
(1)第1次:3萬元至4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
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08年6月14日勞動檢查後,將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等資料以
電子郵件寄送勞檢處,但勞檢處未告知訴願人須作何處理。訴願人依規定於108年3月辦
理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未違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規定,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前經勞檢處於108年6月19日勞動檢查發現,系爭受檢項目不符規定,以108年6
月21日函檢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並命於文到後 3個月改善在案。嗣勞檢處於
108年11月6日檢查發現,系爭受檢項目屆期仍未改善;有勞檢處108年6月19日及108年1
1月 6日職業衛生檢查及監督輔導會談紀錄總表(下稱108年6月19日會談紀錄、108年11
月6日會談紀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 108年6月21日函及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
件查單等影本附卷可稽。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於108年6月14日勞動檢查後,將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等資料以電子郵件寄
送勞檢處,且108年3月辦理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未違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規定云
云。查本件:
(一)原處分關於訴願人違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
1.按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違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處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
名;揆諸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第1款、第49條第2款及勞工健
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自明。
2.依卷附108年11月6日會談紀錄影本載以:「……事業單位名稱○○有限公司……會
談人 姓名:○○○ 職稱:負責人……檢查日期108年11月6日……工作者人數…
…合計 9人……二、違反法規事項:有關違反法令規定事項如附件。……附件 ●
職業衛生一般檢查違反法規事項(如附表)……」並經訴願人之代表人○○○(下
稱○君)簽名確認在案。又系爭受檢項目(一),前經勞檢處以108年6月21日函通
知訴願人於文到後3個月改善,該函於108年6月25日送達,是訴願人至遲應於108年
9月25日改善完畢,惟訴願人迄至勞檢處於 108年11月6日再次檢查時,系爭受檢項
目(一)屆期仍未改善。
3.本件訴願人既為雇主,就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勞工保護規範有知悉及遵循之義務,
惟本件經勞檢處於108年11月6日再次檢查時,查得系爭受檢項目(一)屆期仍未改
善,是訴願人違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
定之事實,洵堪認定;又訴願人就前開違規事實並不爭執。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
訴願人係乙類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 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條第 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45條第1款、第49條第2款、處理要點及裁罰基準等規
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3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
,此部分原處分應予維持。
(二)原處分關於訴願人違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規定部分:
1.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揆諸行政程
序法第 9條及第36條規定自明。次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
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在職勞工,應實施特殊健康檢查;又依同法第45條第 1
款、第49條第2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第 3項規定,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
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
條規定,雇主應將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
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2.惟據原處分載以:「……事實……二、……(二)受裁處人前經勞檢處於108年6月
……19日派員檢查發現未依規定實施勞工特殊檢查,違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
規定,勞檢處並以108年6月21日北市勞檢職字第1086024649號函通知限期改善。勞
檢處復於108年……11月6日再行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受裁處人實施勞工特殊健
康檢查,仍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之規定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
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違反勞工
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復依108年6月19
日會談紀錄、11月 6日會談紀錄如附表所載情形及原處分機關109年1月20日北市勞
職字第1086116622號函附訴願答辯書理由三、(二)載以:「該公司違反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第24條規定,未將勞工○○○、○○○實施游離輻射特殊健康檢查辦理期
程、作業類別及辦理醫療機構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是稽之上開
資料,原處分機關係以訴願人未將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違反勞
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45條第1款等規定
據以處分。然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 1項係規定雇主對於在職勞工,應實施健
康檢查,但並未規定應辦理登錄事宜;是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0條第 1項規定據以處分,所憑法令即有疑義。退萬步言,若原處分機關係以訴
願人未辦理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據以處分,惟訴願人所附勞工○○○、○○○等 2人
之健康檢查資料,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亦未見原處分機關
審究陳明。因事涉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正確適用及訴願人權益,宜由原處分機關查明
訴願人是否違反該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就該條項之適用範圍核
釋後憑辦。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及維護訴願人之權益,爰將此部分原處分
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無理由,部分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及第81條,
決定如主文。
附表
108年6月19日 職業衛生一般檢查及監督輔導違反法規事項(依序節略)項目
法規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違反事實……說明
健康保護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
在職勞工未依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尚未依規定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健康保護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未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游離輻射特殊健康檢查未依規定辦理。
108年11月6日 職業衛生一般檢查違反法規事項(依序節略)項目
法規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違反事實……說明
健康保護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
對於在職勞工,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尚未依規定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健康保護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勞工○○○、○○○108.3實施游離輻射特殊健檢未依規定登錄。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如只對本決定訴願駁回之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
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訴願駁回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