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6.12. 府訴三字第109610106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 3月6日北市勞就字第1086110859號函
    所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定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自民國(下同)108年1月25日起擔任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即被
      申訴人,下稱○○公司)之資深銷售顧問,○○公司於108年 8月6日召開會議,認為訴
      願人私自使用個人隨身碟下載公司公共電腦的資料及其他不當行為,違規情節重大,經
      訴願人於當日簽署自願離職單,雙方終止勞動契約。嗣訴願人於108年12月9日向原處分
      機關申訴,主張○○公司對其有階級歧視、語言歧視、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容貌歧視
      、星座歧視及身心障礙歧視等情事。經原處分機關先後於 108年12月19日、20日分別訪
      談訴願人及○○公司之受託人人力資源部資深經理○○,並分別製作訪談紀錄。嗣原處
      分機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於109年 3月2日第3屆第3次會議評議後決議,並作成就業歧
      視評議委員會審定書:「被申訴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成立。」原處分機
      關乃以109年 3月6日北市勞就字第1086110859號函檢送上開審定書予訴願人。該審定書
      於109年3月1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3月25日於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3月2
      7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5月4日北市勞就字第10960569952號函通知訴願人
      ,自行撤銷上開審定書,並副知本府。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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