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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7.20. 府訴二字第10961012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4月24日裁處字第00
2152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之車牌號碼xxx-xxx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日16時49分許,
在本市○○公園違規停放,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
4款及第20款規定,乃依同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以109年4月24日裁處字第0021521號裁處書
(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原處分於 109年4月29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109年4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6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
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
眾遊憩之場地。」第3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
以下列機關為管理機關:……三、配合公共工程興建供公眾遊憩之場所為該公共工程管
理機關。」第13條第 4款及第20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未經許可
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二十、主管機關為……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
事項。」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
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作業要點第2點第8款規定:「各公園
管理機關裁處案件負責人員於執行裁處工作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八)違反本
自治條例第13條第 4款違規駕駛或停放之車輛,如執行人員不及攔停或駕駛人、所有人
不在現場者,執行人員應記錄其車號,向交通主管機關查詢車主後,據以裁處。」
臺北市政府98年3月16日府工水字第09860380901號公告:「主旨:修正公告『本市○○
公園車輛停放禁止及限制事項,平時或颱風、超大豪雨期間違規停車之處罰原則』,並
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一、平時(非颱風、超大豪雨期間)於○○公園除劃有
停車格之停車場外,禁止停放車輛(不含腳踏車);違規停放者,依違反臺北市公園管
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 4款及第20款之規定,按第17條規定對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處以下
列罰鍰……(三)處機車新臺幣1,200元罰鍰……。」
107年11月22日府工水字第10760407412號公告:「主旨:修正公告本市轄○○公園區域
範圍……自中華民國 107年12月15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市轄河川低水河槽岸頂
至堤內道路臨堤側路緣石(若無則為堤內側坡趾)間,包括常流量情況下無水流之堤外
高灘地、堤防之堤頂及護坡等,公告為○○公園區域。」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第 1次到這個地方,而且現場沒有明顯的告示牌說不
能停車,現場至少有20台跟我們一樣不知情的民眾停放機車,請撤銷裁罰。
三、查訴願人之系爭機車於109年 4月2日16時49分許,在本市○○公園違規停放之事實,有
現場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第 1次到該地方,而且現場沒有明顯的告示牌說不能停車云云。按本府為
加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環境設施,特制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予以規範;並以98
年3月16日府工水字第09860380901號公告修正本市○○公園車輛停放禁止及限制事項,
明定平時於○○公園除劃有停車格之停車場外,禁止停放車輛;違者,依臺北市公園管
理自治條例規定裁處之。查本件訴願人違規停放系爭機車於本市○○公園範圍內,且原
處分機關於該公園出入口等均設有限制停車事項及罰則告示牌,載明本市○○公園除停
車格外禁止停放車輛,以為提醒,有告示(牌)等照片影本在卷可憑;訴願人進入該公
園,即應遵守相關規範。是訴願人違規停放系爭機車之事實,堪予認定。又查訴願人之
違規行為並不因他人有相同或類似違規行為而得邀免責,若有如訴願人所主張其他人確
有類似之違規情形,亦應由主管機關另案查處,尚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成立。訴願主
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1,200元罰鍰,並
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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