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7.20. 府訴三字第109610128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2月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93005056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
      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二、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3日派員至訴願人營業處所(臺北市中正區○○○
      街○○巷○○弄○○號○○樓)進行稽查,抽驗訴願人進口販售之「○○」,經檢驗後
      驗出含有農藥「○○○(○○)」0.07ppm(標準:0.05ppm以下),不符農藥殘留容許
      量標準,乃於109年1月21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嗣原處分
      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 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
      項第2款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第 4條第4項及其附表六
      等規定,以109年2月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05056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12萬元
      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9年4月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22日補正訴願
      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裁處書經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及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交
      由郵政機關按訴願人設立登記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街○○巷○○弄○○號○○樓
      ,亦為訴願書所載地址)寄送,於109年2月19日送達,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在卷
      可憑,是該裁處書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復查該裁處書說明五(三)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
      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依訴願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訴願人如有不服,應自該裁處書送
      達之次日(109年2月20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地址在本市,並無在途期間扣
      除問題;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應為109年3月20日(星期五)。惟訴願人遲至109年4月
      8 日始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蓋有原處分機關收文日期章戳之訴願書在卷
      可憑。是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對之
      提起本件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本件裁處書非顯屬違法或不當,無訴
      願法第8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