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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8.24. 府訴二字第109610141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地籍線更正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08年7月1日北市地發字第108700208
5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本市南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前因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下同) 100
年12月20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量大隊(下稱測量大隊,94年9月6日與本市
土地重劃大隊整併為土地開發總隊)於73年間辦理本市南港區○○段○○小段○○等地
號南側都市計畫 8公尺道路逕為分割案,依都市計畫樁位分割為同段同小段○○、○○
地號等2筆土地,其後本府於78年間徵收上開○○地號土地(道路用地);測量大隊於8
7 年間辦理本市南港區○○段○○小段○○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界線逕為分割案,併同
將○○地號土地分割為同段同小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2筆土地);臺北市
松山地政事務所於93年間將上開○○地號土地合併入同段同小段○○地號土地。嗣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 107年10月17日北市工新配字第1076058629號函請臺北市政
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所屬土地開發總隊查明系爭 2筆土地地籍線與都市計畫樁位及
現況道路施作範圍是否吻合,經調閱相關圖籍資料及檢測現況結果,發現系爭 2筆土地
與同段同小段○○地號土地間地籍線與都市計畫樁位不符等,地政局爰以 108年7月1日
北市地發字第1087002085號函請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條規
定,辦理本市南港區○○段○○小段○○地號等16筆土地之地籍線及面積更正(其中系
爭2筆土地為地籍線更正)。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9年6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地
政局檢卷答辯。
三、查地政局108年 7月1日北市地發字第1087002085號函,係該局函請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
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條規定辦理地籍線及面積更正,核其性質僅為機關間內部
所為職務上之意思表示,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
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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