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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8.21. 府訴二字第109610140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都市更新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9年6月3日北市都設字第1093058
590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6日向本府反映○○都更案未依法辦理等情;經本府都
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以109年 6月3日北市都設字第1093058590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
回復表(下稱109年 6月3日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回復訴願人略以:「......查本
案係『老舊公寓更新專案─○○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南港區○○段○○小段○○地號等
土地)』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由○○建設提出申請,本局依都市計畫
及109年 4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930268791號公告『配合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
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變更(修訂)24處基地細部計畫案』等相關規定辦理都審等
行政程序。 ......」訴願人不服,於109年6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9日補正訴願程
式,並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都發局109年 6月3日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係對訴願人陳情事項回復,說明「
老舊公寓更新專案─○○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南港區○○段○○小段○○地號等土地)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該局係依都市計畫及109年4月16日府都規字第
10930268791 號公告「配合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
變更(修訂)24處基地細部計畫案」等相關規定辦理都審等行政程序;核其內容,係屬
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
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訴願人不服本府109年 6月3日府都設字第1090091571號函提起訴願部分,其訴願管轄
機關為內政部,業經本府以109年6月10日府訴二字第1096101090號函移請該部辦理,併
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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