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9.08.21. 府訴二字第109610141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9年5月5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05359
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本市大安區○○路○○段○○巷○○號(下稱系爭建物)領有58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
,訴願人前以民國(下同)108年 4月3日函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說
明58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出入口位置;另臺北市○○戶政事務所(下稱○○戶政事務
所)以108年 4月3日北市安戶資字第1086003878號函請建管處提供58使字第xxxx號使用
執照竣工平面圖供參,經建管處以108年4月16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83021213號函復訴願
人略以:「......說明......二、經查旨揭執照於申請當時並無標示○○路○○段○○
巷名稱或通道範圍,該執照係面臨○○路○○段申請建築,檢附執照圖說供參......」
並副知○○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復以108年4月22日北市安戶資字第1086004618
號函請建管處確認系爭建物出入口所在位置,經建管處以108年5月1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
03195935號函復○○戶政事務所略以:「......說明......二、經查旨揭門牌號建築物
領有58使xxxx號使用執照,該基地於申請建築當時並無現有巷,亦未規劃自該巷道出入
,執照竣工圖說亦未標繪巷道名稱、通行範圍或巷道、通路等字樣,該執照合法進出口
為○○路○○段,本處並無認定該巷為既成巷道之資料可稽。該『○○巷』係由當時建
造執照起造人向戶政機關申請編釘門牌後,檢附於使用執照申請案卷內申請核發使用執
照(核發日期:58年 4月24日),並非原執照之核准項目。」並副知訴願人。嗣訴願人
以109年4月22日函陳請建管處派員至現場指示系爭建物出入口所在位置,經建管處以10
9年 5月5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053593號函檢附系爭建物使用執照之相關圖說予訴願人
供參。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9年6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建管處109年 5月5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053593號函係該處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
為之函復,核其性質僅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
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