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9.30. 府訴再二字第1096101746號訴願決定書 再 審 申 請 人 ○○○
    再審申請人因地籍線更正事件,不服本府民國109年8月24日府訴二字第1096101410號訴願決
    定,申請再審,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97條規定:「......訴願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
      申請再審。......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
      算......。」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第106條第1項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
      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2條第 1項規定:「申請再審不合法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本市南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前因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下同) 100
      年12月20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量大隊(下稱測量大隊,94年9月6日與本市
      土地重劃大隊整併為土地開發總隊)於73年間辦理本市南港區○○段○○小段○○等地
      號南側都市計畫 8公尺道路逕為分割案,依都市計畫樁位分割為同段同小段○○、○○
      地號等2筆土地,其後本府於78年間徵收上開○○地號土地(道路用地);測量大隊於8
      7 年間辦理本市南港區○○段○○小段○○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界線逕為分割案,併同
      將○○地號土地分割為同段同小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2筆土地);臺北市
      松山地政事務所於93年間將上開○○地號土地合併入同段同小段○○地號土地。嗣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 107年10月17日北市工新配字第1076058629號函請臺北市政
      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所屬土地開發總隊查明系爭 2筆土地地籍線與都市計畫樁位及
      現況道路施作範圍是否吻合,經調閱相關圖籍資料及檢測現況結果,發現系爭 2筆土地
      與同段同小段○○地號土地間地籍線與都市計畫樁位不符等,地政局爰以108年 7月1日
      北市地發字第1087002085號函請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條規
      定,辦理本市南港區○○段○○小段○○地號等16筆土地之地籍線及面積更正(其中系
      爭2筆土地為地籍線更正)。再審申請人不服該函,於109年6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
      本府審認該函非對再審申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乃以109年8月24日府訴二字第10961014
      10號訴願決定(下稱109年8月24日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再審申請人不
      服本府109年 8月24日訴願決定,前於109年8月31日向本府申請再審,嗣於109年9月7日
      撤回再審申請,經本府以109年 9月8日府訴二字第1096101517號函復再審申請人再審程
      序終結在案。嗣再審申請人復於109年 9月8日向本府申請再審,109年9月9日及9月14日
      補正再審程式。
    三、按訴願法第9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申請再審,應於訴願決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查本
      府109年8月24日訴願決定於109年8月25日送達,有本府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影本附卷
      可稽;倘再審申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則本府訴願決定將於 109年10月26日確定;是再
      審申請人於109年 9月8日申請再審時,本府109年8月24日訴願決定既尚未確定,其申請
      再審,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申請再審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97條、行政院及各級行
      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2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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