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9.30. 府訴三字第109610176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6月8日北市衛醫字第10930108602號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接獲民眾檢舉,訴願人為臺中市○○診所院長,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5日在
    本市「○○診所」(地址: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下稱○○診所)為病患
    執行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手術未盡追蹤病患術後恢復等情,乃於109年1月15日派員至○○診
    所進行現場查察,查得該診所就「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並未申請核
    准登記,另查得108年8月15日之手術紀錄。原處分機關並分別於109年1月20日及109年3月12
    日訪談○○診所之受託人○○○(下稱○君)及訴願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診所
    為醫療機構,其未經申請核准登記,即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即「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
    違反醫療法第62條第 2項、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
    辦法)第4條等規定,乃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第107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
    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項次22等規定,以109年6月8日北市衛醫字第10930108601號裁
    處書處該診所之負責醫師○○○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並以109年6月8日北市衛醫字第
    1093010860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行為人即訴願人5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09年6月10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109年7月 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療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62條第 2項規定:「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
      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規定其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103條第 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
      零三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第115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第 1條規定:「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4條規定:「醫
      療機構施行第二十三條所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始得為之:一、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三、緊急
      後送轉診計畫。」第23條規定:「施行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專科醫師分
      科及甄審辦法之專科醫師,且每三年應接受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
      :一、削骨。......六、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七、全身拉皮手術。」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
      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醫療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22

    違反事實

    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規定其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法條依據

    第62條第2項

    第103條第1項第2款

    第107條第1項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原處分所言未經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為實,但原處分機關前已對訴願人裁罰( 109
       年3月30日北市衛醫字第10930105521號裁處書),原處分機關再以相同理由,引用不
       同法條作成本件原處分,在無新事證下,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二)原處分說明四所稱復經受處分人(代理人○○○,下稱○君)109年1月20日陳述說明
       ,訴願人不認識○君,更遑論請託○君代理陳述說明,原處分機關未詳查卻引用○君
       之陳述草率認定,實為行政重大疏失。
    (三)特管辦法第 4條規範之主體為「醫療機構」,故本條係對醫療機構之規範及要求,原
       處分機關引用規範醫療機構之法條裁罰訴願人,實為不當,且法規依據錯誤,請撤銷
       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審認○○診所就「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未經申請
      核准登記,即擅自於該診所施行該手術,訴願人為施行該手術醫師,有訴願人簽名之10
      8年 8月15日手術紀錄、原處分機關109年1月15日檢查工作日記表、109年1月20日及109
      年 3月12日訪談○君及訴願人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規事證明確,原
      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就此前曾對其裁罰,原處分機關再以相同理由,引用不同法條
      作成本件原處分,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訴願人不認識○君,原處分機關未詳查卻引
      用○君之陳述草率認定,實為行政重大疏失;特管辦法第 4條規範之主體為「醫療機構
      」,原處分機關引用規範醫療機構之法條裁罰訴願人,實為不當,裁罰之法令依據有誤
      云云。經查:
    (一)按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
       醫療儀器,規定其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醫療機構施行義
       乳植入之乳房整形等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應檢具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或相關
       訓練證明、緊急後送轉診計畫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始得為之;違者,除
       處罰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 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外,對其行為人(即手術醫師)
       亦處前述之罰鍰;為醫療法第62條第2項、第103條第1項第2款、第107條第1項、第11
       5條第1項及特管辦法第4條、第23條所明定。
    (二)依原處分機關於109年1月20日訪談○君所製作之調查紀錄表載以:「......問:經查
       貴診所未申請登記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請問貴診所執行特管辦法第23條所定
       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為何?為何未申請登記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答:本診
       所有執行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手術,之前有在準備申請登記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
       目之事宜,但最近因人事異動頻繁而中斷,目前已經重新開始準備申請登記,預計10
       9年2月完成申請。......問:請問○○○為何人?是否具有醫事人員資格?是否於貴
       診所內看診?是否有辦理執業登記或支援報備?答:○○○領有醫師證書,提供相關
       資料供參......執業登記於○○診所,曾於108年8月15日於本診所看診,但本診所不
       清楚其是否有支援報備。......」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復依原處分機關於109年3
       月12日訪談訴願人所製作之調查紀錄表載以:「......問:......請臺端說明為何未
       依規定事先報准即前往○○醫學美容診所......執行醫療業務?答:108年8月15日我
       確實於○○醫學美容診所......執行醫療業務......問:請說明臺端108年8月15日於
       ○○醫學美容診所......執行醫療業務之手術過程?......答:108年8月15日當天先
       由我確認手術部位、手術目的......由我......執行手術......我在臺中市的○○診
       所是有依特管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經訴願人簽名確認在案,並有手術紀錄影本
       附卷可稽。是○○診所未經申請核准登記,即由行為人即訴願人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
       術「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該診所違反醫療法第62條第2項、特管辦法第4條規定之
       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復依醫療法第107條規定,違反同法第62條第2項規定,除處罰
       醫療機構外,對其行為人亦處該條之罰鍰。是訴願人為施行該手術之醫師,即為行為
       人,自應受罰。
    (三)雖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前對其已有裁罰,原處分機關再以相同理由作成本件原處分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語,按所謂「一事不二罰」原則,係指行為人之違法行為
       既已受到處罰後,即禁止同一行為再行予以處罰,或禁止一行為受到重複處罰而言。
       查原處分機關109年 3月30日北市衛醫字第10930105521號裁處書係針對訴願人執業登
       記於臺中市○○診所,未事先報准而至本市○○診所執行上開醫療業務,違反醫師法
       第8條之2規定而依同法第27條規定予以裁處;與本件處分係原處分機關對於○○診所
       未經申請核准登記,使行為人即訴願人於該診所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義乳植入之
       乳房整形」,違反醫療法第62條第2項、特管辦法第4條規定所為裁罰;二者係屬不同
       違規行為,自得分別裁罰,尚不生一事二罰之問題。又所稱其不認識○君,原處分機
       關未詳查卻引用○君之陳述草率認定乙節,係原處分說明欄四、處分理由(一)文字
       誤繕,業經原處分機關以109年 7月7日北市衛醫字第1093010987號函更正在案,且○
       君之陳述與卷內事證相符,訴願人亦不否認違規事實,並無訴願人主張草率認定之情
       形;另訴願人主張特管辦法第 4條規範之主體為「醫療機構」,原處分機關引用規範
       醫療機構之法條裁罰訴願人不當等語,查○○診所未依特管辦法第 4條規定,申請核
       准登記,即執行同辦法第23條所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原處分機關依醫療法第10
       7條第1項規定裁處行為人即訴願人,並無違誤。訴願主張,應係誤解法令,不足採憑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5萬元罰鍰,並無
       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